pennypeng  新手上路 | 2011-8-21 05:28:50

Re:美国无法联络发明人时,实务中可以采用哪些做法?

USIP wrote:
我觉得较为准确地说,Rule 47解决的是发明人声明的问题,但不能解决所有权的问题。

谢谢概括,明白的。我主要是站在客户角度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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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x  注册会员 | 2011-8-22 21:14:10

Re:美国无法联络发明人时,实务中可以采用哪些做法?

谢谢分享,十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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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x  注册会员 | 2011-8-22 22:14:58

Re:美国无法联络发明人时,实务中可以采用哪些做法?

再次感谢USIP.
按照USIP所说,查询了上述两个案件由于发明人拒绝签署的原因提交的请求文件,感觉证明发明人拒绝签署或视为拒绝签署应提交证据:曾为在职员工;签署了转让文件或知识产权归属的相关文件;将申请文件(说明书、权利要求等)寄至该发明人最终的联络地址,但是没有回信或回信中表明不会签署任何文件。不知理解是否正确,希望各位前辈补充及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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