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各位,在美国申请专利时,无法联络发明人时,实务中可以采用哪些做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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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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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IP  注册会员 | 2011-8-10 13:03:33

Re:美国无法联络发明人时,实务中可以采用哪些做法?

请参见37CFR1.47 有具体关于无法联络发明人的补救措施。

不知道你找发明人的原因是什么,如果是因为PCT进入美国国家阶段需要发明人声明,我建议你们此后在提交PCT申请的时候就让发明人把美国的发明人声明给签了,避免后面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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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nnypeng  新手上路 | 2011-8-14 14:20:21

Re:美国无法联络发明人时,实务中可以采用哪些做法?

听美国律师说他们按程序走过,但实务上还没有成功过
USIP  注册会员 | 2011-8-16 05:45:37

Re:美国无法联络发明人时,实务中可以采用哪些做法?

pennypeng wrote:
听美国律师说他们按程序走过,但实务上还没有成功过

这种问题主要是证据,我稍候给你发几个案子的链接,你可以通过PUBLIC PAIR看到 提交了什么文件以及如何操作的
relax  注册会员 | 2011-8-16 22:52:53

Re:美国无法联络发明人时,实务中可以采用哪些做法?

好的,那真是太感谢了。因为毕竟之前没有遇到这种情况,实在不知怎么办,而且就如3楼所说,不知需要提交哪些文件以及是否能被接受。
USIP对美国的专利申请很清楚啊,我最近还有一个疑惑:在申请最终驳回后,申请人是否可以提继续申请或部分继续申请?这种情况基本没有见过,但是按照法规,这种做法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但为什么实务中基本选择提交RCE?
pennypeng  新手上路 | 2011-8-17 02:50:52

Re:美国无法联络发明人时,实务中可以采用哪些做法?

to USIP
多谢了,我也学习下硬碰硬的法子怎么使,至少可以在老外前面显摆下。。。

to relax
要提继续申请或部分继续申请也得专利案活着呀(鼓掌请USIP补充专业意见)
USIP  注册会员 | 2011-8-19 08:00:19

Re:美国无法联络发明人时,实务中可以采用哪些做法?

不好意思,最近比较忙,早就说把作为例子的案子发上来,刚刚有时间把他们翻出来:

这是一个发明人离职后拒绝签署相关文件的例子:

请到Public PAIR 中找申请号是10483343的案件,然后点击 IFW,此后找index是“Petition Entered” (根据Rule 47提交的文件),”Petition Decision“ (USPTO通过审核,批准Rule 47的通知)。

但需要注意,即便通过Rule47满足了发明人声明的要求,如果发明人未签署转让协议(或雇用合同中未涉及知识产权归属)给公司,公司仍未获得该申请的所有权。 换句话说,Rule 47 不能用来克服发明人未签署转让协议的缺陷。
USIP  注册会员 | 2011-8-19 08:42:24

Re:美国无法联络发明人时,实务中可以采用哪些做法?

另外一个例子:10557553 也是到Public PAIR点IFW 找”Petition for review by the office of petitions“ (根据Rule47提交的文件),”Petition Decision“ (USPTO通过审核,批准Rule 47的通知)。

通过上面的两个例子就可以看出,这种程序需要准备的证据较多,因此需要支付不低的律师费。但这个情况一般都是可以避免的,比如在提交PCT申请的时候,就请发明人把发明人声明签了。
pennypeng  新手上路 | 2011-8-19 12:50:08

Re:美国无法联络发明人时,实务中可以采用哪些做法?

USIP wrote:
不好意思,最近比较忙,早就说把作为例子的案子发上来,刚刚有时间把他们翻出来:

这是一个发明人离职后拒绝签署相关文件的例子:

请到Public PAIR 中找申请号是10483343的案件,然后点击 IFW,此后找index是“Petition Entered” (根据Rule 47提交的文件),”Petition Decision“ (USPTO通过审核,批准Rule 47的通知)。

但需要注意,即便通过Rule47满足了发明人声明的要求,如果发明人未签署转让协议(或雇用合同中未涉及知识产权归属)给公司,公司仍未获得该申请的所有权。 换句话说,Rule 47 不能用来克服发明人未签署转让协议的缺陷。


明白了,案子即使提交了,所有权仍然是发明人的。换句话说,Rule 47也就只能在“一时联系不上”的情况下救救急。若发明人或其继承人拒绝签署转让声明的,公司还是无法获得申请权。

谢谢USIP的分享!
我碰到的有个案例中,很不幸的情况是发明人去世,继承人拒绝签署转让声明。不过这种情况很少见。
USIP  注册会员 | 2011-8-19 13:11:34

Re:美国无法联络发明人时,实务中可以采用哪些做法?

pennypeng wrote:

换句话说,Rule 47也就只能在“一时联系不上”的情况下救救急。

我觉得较为准确地说,Rule 47解决的是发明人声明的问题,但不能解决所有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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