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讨论越来越有意思了,看来这个话题还是有很多可以引申出来的东西的。
大家提到了“标准”,这个很好,这个东西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算法类专利”不好举证的问题。简单的讲,产品上如果标注“符合XX标准”或类似字样,相当于承认其中的技术方案是符合该标准所定义的,即落入了“基础专利”的保护范围。比如MP3,就是由ISO/IEC 11172,ISO/IEC 13818两个标准定义的,这两个标准都给出了标准的编解码流程(算法),当然也申请了很多专利,sisvel, mpegla管理主要的两个专利池。他们打官司很简单,找到你的宣传资料,网站,把其中产品规格扒下来就直接去法院起诉。
另外我们为什么希望了解美国的诉讼程序、举证规则,而不是德国的。恰恰不是因为我们的民法是抄德国的,反倒是因为我们抄的太多,现在出现解决不了的问题,所以要回头看看其他人是怎么做的,怎么解决的。
国内这方面案例太少,是不是侧面也说明权利人对国内的诉讼制度没有信心呢。所以要解决问题的还是在于要改变游戏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