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学习和各位的解答 初步对美国分案申请有了一些了解,但是也遇到了一些新的更具体的问题。望了解的同行给予指点:
1、在Requirement for restriction答复时,是否可修改权利要求?
我理解,可以对elected claims进行修改,那么是否可以对nonelected claims也修改从而在traverse以此来争辩单一性问题呢?
2、MPEP806.05c中combination和subcombination如何理解?
在MPEP806.05a对二者的关系解释为:“A combination is an organization of which a subcombination or element is a part”.
从字面理解,subcombination是combination的一部分,那就权项而言,意思是combination包括的特征多(例如A+B)而subcombination包含的特征少(例如A)?
在实务中,遇到审查员将方法claim和系统claim认为是combination和subcombination,我不理解这不同类型的权项怎么就成了另一个的一部分了呢?这是否是审查员的一个假设?(实际上如果假设成立,也就满足单一性要求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