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请版主不要因重复发帖而扣分,因原帖题目不够吸引人,故换了个雷人的题目,目的是让更多人评判这个定义和号召更多人去给国务院法制办反馈意见。
以下为我对条例第2条中的“专利代理”所给出的定义以及相关理由,相信比现有的定义更能区分什么是“专利代理”,同意的请别闲着,立即注册并登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去提出您的宝贵意见,因为征求意见的期限马上就要到期了,注册很容易,反馈意见也很容易,关键是各位要行动起来:因为这个定义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定义: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行为。红色文字为相对于送审稿的新增部分。
理由:建议对“专利代理”这一术语的定义予以修改和完善。从现实情况看,非常需要给“专利代理”这一概念的含义做出准确定义,因为“专利代理”这一术语贯穿本条例始终,涉及多方利益如何协调问题,必须开宗明义予以明确,不容含糊。实践中,仅“向专利局提交申请”这一动作和“复审”、“无效”等被认为是专利代理事务,需要专利代理机构来做,因为行为参与方至少包括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这三方,其行为在专利法意义上产生一定的后果,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完全可以控制“提交申请”、“复审”和“无效”这三方面的过程,因为涉及受理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复审意见通知书和无效决定书等官方文件的下发。而涉及专利的咨询业务并不是专利代理业务,因为提供咨询业务的主体完全也可以是非专利代理机构的任何懂专利法的人,参与方也可以仅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两方,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参与其中且事实上也难以控制这个过程,因为不需要其发出任何官方文件,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行为在专利法意义上不产生任何后果。那么这种提供咨询服务的行为显然不应该是专利代理业务。其它无需国家知识产权局参与其中的业务也显然不应该被视为专利代理业务,这些业务不应只许可专利代理机构来做,而应该向全体公民放开。
感谢我多年来的撰写经验,给出了这么精准的定义,到目前为止我未找到其破绽!悬赏求破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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