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裁定2

2011-1-17 17:54
574523
老杨同志  金牌会员 | 2011-1-23 07:48:17

Re:裁定2

最高院的做法不是把水端平,而是在搞利益平衡,原因是张喜田诉欧意制药专利侵权的案子判决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 )吉民三终字第146 号民事判决和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 )长民三初字第36 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张喜田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 元、鉴定费200000 元,共204000 元,由张喜田负担。
具体判决本论坛有人贴出来了:
http://www.biopatent.cn/bbs/post/view?bid=2&id=393389&sty=1&tpg=1&age=0

此外,查一下本案涉及的专利的法律状态就会发现,该专利由于专利权人没交年费已经中止了。
法律状态公告日  2010-09-01 法律状态类型   专利权的终止
不知这种情况是否能够要求恢复权利?国内上市左氨氯地平盐的药厂还有其他几家,专利权人是否还要继续起诉别人?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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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o  中级会员 | 2011-1-24 02:20:08

Re:裁定2

最高院的民事判决书是2010年9月9日作出的。从时间上看,专利权人之所以没交年费或放弃专利权,很可能是因为已经提前知道或预计到最高院的民事再审判决对己不利。

利益平衡之说也是成立的,不过我个人还是认为此裁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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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ee  注册会员 | 2011-1-25 17:55:20

Re:裁定2

本专利“未缴年费而专利权终止”的状态很奇怪啊。

两个请求人提出无效请求,7955号无效决定,宣告部分无效,双方均起诉至一中院,一中院针对请求人的起诉,于2006年11月23日作出(2006)一中行初字第810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第7955号决定,专利权人、专利复审委员会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行初字第810号行政判决,分别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该上诉,于2007年6月15日作出(2007)高行终字第68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是复审委根据高院终审判决,重新作出11178号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根据复审委网上的信息,宣布全部无效的决定日是08年3月4日。

同意LS意见,什么平衡利益或者倾向于张喜田的说法都有些捕风捉影了。
老杨同志  金牌会员 | 2011-1-26 22:11:59

Re:裁定2

我有个疑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5日作出(2007)高行终字第68号行政判决已经被最高院撤销,那么复审委根据高院终审判决重新作出的11178号决定是否还有效?如果有效,发回一中院再审还有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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