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裁定2

2011-1-17 17:54
574623
老杨同志  金牌会员 | 2011-1-20 02:54:04

Re:裁定2

有两个裁定书,分别是( 2010)行提字第1 号和( 2010)行提字第2 号,分别把各自对应的两个判决撤销。从编号上也可以看出专利权人的能力很强大。
我觉得为什么最高院也要出两个裁定书?不是也应该合案吗?谁来撤销最高院的裁定?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检察院?
广告位说明
solo  中级会员 | 2011-1-20 08:41:58

Re:裁定2

此案最初在复审委就是合案审理的。只是作出7599号无效决定后,因该决定维持了权1的一部分技术方案有效,宣告另一部分技术方案无效,专利权人和两请求人均不服,分别向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结果一中院没有将两起行政诉讼合案审理,导致作出两份判决。
广告位说明
景运嘉文  版主 | 2011-1-20 18:00:26

Re:裁定2

solo wrote:
此案最初在复审委就是合案审理的。只是作出7599号无效决定后,因该决定维持了权1的一部分技术方案有效,宣告另一部分技术方案无效,专利权人和两请求人均不服,分别向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结果一中院没有将两起行政诉讼合案审理,导致作出两份判决。
我查到的情况,和你的不一样哦。我查到的无效决定,一个维持全部有效,一个全部无效。
这两个无效案,确实合案审理了,但请求人是两个,案子是两件,无效决定是两份。复审委合并合理,只是出于方便和效率考虑,符合审查指南要求。
对于这种无效决定,不能认为是“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我觉得可以作为“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至于合不合案审理,看法院方便。但即使是合案审理,也应当分别立案、分别裁判,当事人的证据不能组合使用。
solo  中级会员 | 2011-1-20 18:09:47

Re:裁定2

景运嘉文 wrote:
我查到的情况,和你的不一样哦。我查到的无效决定,一个维持全部有效,一个全部无效。
这两个无效案,确实合案审理了,但请求人是两个,案子是两件,无效决定是两份。复审委合并合理,只是出于方便和效率考虑,符合审查指南要求。
对于这种无效决定,不能认为是“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我觉得可以作为“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至于合不合案审理,看法院方便。但即使是合案审理,也应当分别立案、分别裁判,当事人的证据不能组合使用。
现在能查到的是三份无效决定,最早的是7599号,也是这两份裁定中提到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后来的两份无效决定是针对一中院及北京高院分别审理的两个行政诉讼判决而作出的。

对于专利行政诉讼的立案,先不论是几个请求人,假设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就同一份无效决定分别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理论上确实应该合案审理。
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11-1-20 18:35:10

Re:裁定2

中国特色,无言以对,hoho~~~~~~~~~~
景运嘉文  版主 | 2011-1-20 19:13:41

Re:裁定2

solo wrote:
现在能查到的是三份无效决定,最早的是7599号,也是这两份裁定中提到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后来的两份无效决定是针对一中院及北京高院分别审理的两个行政诉讼判决而作出的。

对于专利行政诉讼的立案,先不论是几个请求人,假设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就同一份无效决定分别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理论上确实应该合案审理。
现在能查到的,是两份无效决定。
你看成了三份,是因为有份无效决定被重复上传了,而且案号还改成了复审案件的案号。

我也更正在上面的说法。初审和二审法院,并不是针对两份无效决定做出裁判。都是针对WX7599作出裁判。但我还查到初审法院当初确实合并审理了两案。
9月22日13时30分,在一中院第20法庭,公开审理张喜田诉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石家庄制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石药集团中奇制药技术有限公司专利无效纠纷案;石家庄制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石药集团中奇制药技术有限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张喜田专利无效纠纷案。

有可能是后来被拆分成两案的。
景运嘉文  版主 | 2011-1-20 19:17:04

Re:裁定2

景运嘉文 wrote:
不过,复审委自己也有问题,实际上,两个无效请求人提交的证明权利要求无创造性的证据相同,但两个决定的结果却不同,一个决定认为有创造性,一个决定认为无创造性。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两个无效决定,对涉案专利记载的效果的采信程度不同。

但是,复审委有问题,就不等于说最高法没问题了。最高法这个裁定,确实很不妥当。
我在这楼的说法不对。
复审委当初受理两请求人的无效请求后,合案处理了。
后来当事人都不满意无效决定,提出告诉。
后一决定,是复审委的重审。
景运嘉文  版主 | 2011-1-20 19:19:14

Re:裁定2

景运嘉文 wrote:
我查到的情况,和你的不一样哦。我查到的无效决定,一个维持全部有效,一个全部无效。
这两个无效案,确实合案审理了,但请求人是两个,案子是两件,无效决定是两份。复审委合并合理,只是出于方便和效率考虑,符合审查指南要求。
对于这种无效决定,不能认为是“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我觉得可以作为“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至于合不合案审理,看法院方便。但即使是合案审理,也应当分别立案、分别裁判,当事人的证据不能组合使用。
我在这里的说法不对。
复审委当初合并审理,只给出了一份决定。
景运嘉文  版主 | 2011-1-20 19:55:20

Re:裁定2

呵呵,现在,我对案件事实有了新的认识:
1、复审委对两无效请求人同时提出的无效请求合并审理,可能因为证据相同,给出的决定也只有一份。
2、两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不服该决定,提出告诉。
3、初审法院,将专利权人的告诉作为一案,两请求人的告诉作为另一案,有可能合并审理了,但判决分开,在专利权人告诉案中维持原决定,而在两请求人告诉案中则越俎代庖宣告专利全部无效。
4、专利权人不服一案的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专利权人和复审委不服另一案的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5、复审委重申了该案,宣告专利全部无效。
6、专利权人要求最高法再审本案,理由是不该分案。
7、最高法院提审裁定,撤销原判,要求并案处理。
我都快晕了,这玩的是什么跟什么啊!在我看来,复审委就别省那一两张纸,两案合并审但分别决定分别打印决定书得了!初审法院也够幼稚,哪有这样立案的啊,专利权人告诉为一案,两请求人告诉为另一案,真是胡搞!我觉得,是专利权人告诉和其中一个请求人的告诉为一案,专利权人告诉和另一个请求人的告诉为另一案,才正确。
此外,这里的纠纷中,也可以看出法院系统和复审委局的斗争。法院系统越俎代庖宣告专利无效。复审委呢,依法再决定一次。也就是说,一个专利被法院无效了,又被复审委局无效。让外人看起来颇为好笑。
最高院呢,也没高明到哪!来个撤销裁判,但又没撤销复审委重审后的决定。而且,最高院在“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上,也稀里糊涂地。但最高院暗送秋波的意思就很明确,一定要判张喜田赢!
solo  中级会员 | 2011-1-21 08:00:23

Re:裁定2

就看这个案子,最高院还是把这碗水端平了,一审法院的程序问题很明显,有硬伤,确实应该纠正,也值得纠正。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susanonline

积分: 14 帖子: 8 精华: 0

楼主热帖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