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ie123 wrote: 有的美国说明书,写得虚虚实实,朦朦胧胧,浩如夜空,无数星星点点,隐隐约约。 权利要求1: 一条银河。 权利要求2: 如权利要求1中一条银河,其中某几颗星的集合是••• 遇到这种说明书, 既“服”美国人,又气美国人。当修改权利要求书, 找根据的时候,那就更痛苦死了。 同志们有没有此类同样经验?
zgyfdch wrote: 曾听到一美国代理人讲过:权利要求的最高境界是,既含糊又清晰,既清晰又含糊; 我所了解的美国专利:说了,虽然不一定能取得保护,但不说,就一定拿不到保护;所以,才会有如“connie123”所说的情况。 而且,美国专利的撰写方式可以是多样、多变的,同一个发明,可以从配方,也可以从工艺,也可以从方法,...,等等的方式去说,只要能说得通,就有那专利的可能; 另外,美国专利有几个不同的地方:1.案件核授权后,随时可以要求“再审查”;2.也可以在2年内要求“再颁证”的操作;也就是说,如果看到有同类产品出来,但原来的权利要求相对保护不力,只要原说明书有提到的,就可以要求调整权利要求去覆盖,从而达到市场保护最大化。 当然,这些都是一些策略性的操作,通常,他们会让母案一直在审查中,看市场情况用分案等方式来覆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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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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