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大人山  新手上路 | 2010-12-25 19:12:23

Re:这是一个典型的案例,我拿出来给大家讨论。集思广益,共同进步!

怎么大家回复的不多啊?
是不是平时大家做原告代理的多,被告代理的少啊?

坐等高人提供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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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大人山  新手上路 | 2010-12-27 00:35:05

Re:这是一个典型的案例,我拿出来给大家讨论。集思广益,共同进步!

我是新来的
想就这个问题询问各位大仙!!
是不是在A专利说明书中有明确标注:引用专利B,并且这个专利A通过专利局的审查的话,

再在专利无效诉讼中专利A引用专利B,同时专利B为“现有技术”来答辩的话是比较困难的。

同时引用专利B的权利所有人直接来起诉A专利权利人的难度 也较大了?

就这个案例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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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杨同志  金牌会员 | 2010-12-28 21:04:34

Re:这是一个典型的案例,我拿出来给大家讨论。集思广益,共同进步!

唐大人山 wrote:
根据《专利法》第四章 第三十六条规定 : 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  

在什么地方能找到这种资料啊?

如果已经授权,可以去专利局复制所有实质审查期间的文件,如果申请人确实提供过的话,应该会有的。
老杨同志  金牌会员 | 2010-12-28 21:10:42

Re:这是一个典型的案例,我拿出来给大家讨论。集思广益,共同进步!

唐大人山 wrote:
我是新来的
想就这个问题询问各位大仙!!
是不是在A专利说明书中有明确标注:引用专利B,并且这个专利A通过专利局的审查的话,

再在专利无效诉讼中专利A引用专利B,同时专利B为“现有技术”来答辩的话是比较困难的。

同时引用专利B的权利所有人直接来起诉A专利权利人的难度 也较大了?

就这个案例来说
我的语文不好,没看懂您想说什么。
中国专利法似乎没有对专利文件文件里引用什么有规定,这一点和美国专利法不同,人家是有continuous 申请的。
中国专利法对于无效证据的规定,也没有说在说明书中背景技术部分被引用过就不能做证据的,因此只要你能证明在先专利破坏了后一个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那么一样可以无效掉他。
唐大人山  新手上路 | 2010-12-29 17:24:12

Re:这是一个典型的案例,我拿出来给大家讨论。集思广益,共同进步!

多谢!楼上 教导!
唐大人山  新手上路 | 2010-12-30 04:12:44

Re:这是一个典型的案例,我拿出来给大家讨论。集思广益,共同进步!

我刚刚在网站又找到了 ZL200580008278.2的分案申请 201010150712.3,发现这份专利的权利要求与原有ZL有明显区别,

请问各位大仙 什么是分案申请!

分案申请时 权利要求或者专利说明的差异点
是不是也是 无效诉讼应当是 考究的重点啊?
huaxuemao  新手上路 | 2010-12-30 06:41:05

Re:这是一个典型的案例,我拿出来给大家讨论。集思广益,共同进步!

楼上各位:
我认为该案有一定的问题,本贴发起人可以注意以下几点:
1、该案进入我们国家阶段之前的原案WO2005/090736A1的主权项限定的关键技术特征为“弹性连轴器”,进入我们国家阶段后,主权项关键技术特征限定为“弹性接头”,很显然,弹性接头对应的范围应远大于弹性连轴器,应属于扩大了权利保护的范围。
2、该案引用了一对比文件,如楼主所述的那样,US5671387批露了电机的输出轴和定子同时通过弹性连轴器挠性支撑的结构,同时我注意到,US5671387在说明书中,对弹性连轴器的弹性等关键参数做了限定,我认为,在定子和输出轴采用双挠性支撑结构的条件下,弹性连轴器的弹性等参数对该案申请人所自述的积极效果否能实现,起着非常重要的关键的作用,是必要的技术特征,为了便于理解,我们可以用极限的情况来说明这一点,弹性的二种极限情况,一种极限情况为刚性,即弹性极大的情况下就类似于刚性支撑了,另一种极限情况为弹性极小非常软的情况,软到极限就相当于无支撑了,为此,US5671387专利在批露定子和输出轴双挠性支撑的情况下,对必要的技术特征弹性连轴器的弹性参数作出限定是合理的,而本案的申请人,我们且不讨论其所限定的主权项所批露的所有技术特征是否被US5671387所公开,单就其对双挠性支撑结构所主张的积极效果而言,该效果的实现依赖与连轴器弹性参数的限定和选择,在申请人对实现本发明目的至关重要的、必要的技术特征没有加以限定,只能认定申请人认为只要符合有“弹性”的这一要素,发明目的就能实现,显然这是不可能的,至少在极限情况下是不可能的,为此,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积极效果是不成立的,可以认定申请人的公开不充分,为此本人认为该发明有被无效的掉的可能。
另电机双挠性支承的研究一些大学展开的研究较早,有比较多的论文对此有专门的论述,涉及的内容也包括了双挠性支承的有效条件等内容,总之,本人认为,双挠性支承条件下,实现申请人所主张的积极效果是有条件的,而这些条件申请人在申请案中并没有批露,这是该案的硬伤。
建议楼主检索一下。
唐大人山  新手上路 | 2011-1-9 00:38:20

Re:这是一个典型的案例,我拿出来给大家讨论。集思广益,共同进步!

多谢楼上 指点!
shenxian  中级会员 | 2011-1-9 06:35:14

Re:这是一个典型的案例,我拿出来给大家讨论。集思广益,共同进步!

楼主犯得错误是:PCT的原文是:elastic coupling means,

楼主却自作主张给削减成:elastic coupling

elastic coupling means:翻译成 “弹性联接装置”毫无问题,甚至比什么“弹性接头装置”范围还要大,

当然涵盖了什么“弹性联轴器”了
andypeng  新手上路 | 2011-1-10 05:03:45

Re:这是一个典型的案例,我拿出来给大家讨论。集思广益,共同进步!

不知道lz写的是不是这个案子最后授权的权利要求,就lz描述的这些情况和图1-2来看

D1中的减震联轴器2’并不完全等同于该案中的可旋转弹性接头装置20

由图2所示,D1中的减震联轴器2’只是在两个轴之间增加了弹性垫片,只能吸收轴向震动,而不能吸收径向震动

由图1所示,该案中的可旋转弹性接头装置20被描述为弹簧形状,则即可吸收轴向震动又可吸收径向震动

所以D1并不能破坏该案的新颖性,创造性还要看能不能找到合适的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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