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lz_heq wrote:
不明白该文中的这一段话:“225专利系“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自2002 年该项专利被授权以来,该项专利已先后经历了 7 次被不同主体要求宣告其无效的请求,但专利复审委员会均为宣告其无效。”细则不是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么?莫非这7次无效请求的理由和证据都不同,而复审委老老实实地宣告了7次无效?抑或是后来提出无效请求时,前面的无效决定还没有出来?总觉得好像有点浪费行政资源。再不就是将“有效”错写为“无效”了?国知局网站上的法律状态检索也查不到无效信息。
应该解读为: “但专利复审委员会均未宣告其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