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新闻] 朗科维权面临两难:身陷清一色知识产权诉讼

2010-12-22 03:14
421013
见:
http://news.ccidnet.com/art/1032/20101221/2274859_1.html

这篇文章看起来不象是外行的记者写的。写得比较不错。要真是记者自己写出来的,这个记者可真是下了一番功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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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巴山来客  金牌会员 | 2010-12-22 07:43:24

Re:朗科维权面临两难:身陷清一色知识产权诉讼

终于看到一个负责的记者写出一篇没有大的常识性错误 而且对于各种概念解释得很清楚的关于专利的报道了

有个疑问  “专利的授予、复审以及最终的司法审查分别由不同的权力主体进行”
复审委和专利局的其他审查部门算不算是不同的权力主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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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ooyu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10-12-22 17:09:23

Re:朗科维权面临两难:身陷清一色知识产权诉讼

大巴山来客 wrote:
终于看到一个负责的记者写出一篇没有大的常识性错误 而且对于各种概念解释得很清楚的关于专利的报道了

有个疑问  “专利的授予、复审以及最终的司法审查分别由不同的权力主体进行”
复审委和专利局的其他审查部门算不算是不同的权力主体呢?

不严格的说算吧,审查部门决定授权与否,发审委决定授权后的专利是否无效,都掌握一定的裁决权力吧。
ying123  新手上路 | 2010-12-22 17:23:24

Re:朗科维权面临两难:身陷清一色知识产权诉讼

大巴山来客 wrote:
终于看到一个负责的记者写出一篇没有大的常识性错误 而且对于各种概念解释得很清楚的关于专利的报道了

有个疑问  “专利的授予、复审以及最终的司法审查分别由不同的权力主体进行”
复审委和专利局的其他审查部门算不算是不同的权力主体呢?
原文中是“由于专利的授予、复审以及最终的司法审查分别由不同的权力主体进行,评判标准也因知识产权本身的复杂性难以完全一致”。
这里的权利主体不是一个笼统的概念,而只是对不同部门的正式点的称呼,所以不必这么较汁儿啦。
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10-12-22 17:52:18

Re:朗科维权面临两难:身陷清一色知识产权诉讼

个人认为,专利侵权成本太低是根本原因之一。
asdk2  中级会员 | 2010-12-22 21:29:57

Re:朗科维权面临两难:身陷清一色知识产权诉讼

良心代理 wrote:
个人认为,专利侵权成本太低是根本原因之一。

我们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其实还蛮需要侵权行为的,呵呵。步子不能迈得太大
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10-12-22 21:59:38

Re:朗科维权面临两难:身陷清一色知识产权诉讼

asdk2 wrote:
我们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其实还蛮需要侵权行为的,呵呵。步子不能迈得太大

直接侵权,直接原样抄袭,相对于国情来讲,那就是那是原地踏步,没有迈步。如果连这都要包庇,那未来恐怕没啥指望。
等同或从属侵权,拿来,然后改进,对于三聚氰胺和假鸡蛋之类的发明层出不穷的国度来讲,这要求只是迈了一小步,扯不到蛋~~。在当前国情下,那啥小品里说了,这个可以有~~~
彻底不侵权,直接研发出自主知识产权的东西,彻底不侵犯老外的知识产权,相对于国情来讲,这要求的步子是迈的大了点,容易扯到蛋~~~。但是,如果一不小心,这种状况发生到了我们伟大的国度里,个人认为,能包庇到什么程度就包庇到什么程度吧。

哈哈~~~~~~~
hong1985  注册会员 | 2010-12-22 22:24:26

Re:朗科维权面临两难:身陷清一色知识产权诉讼

良心代理 wrote:
直接侵权,直接原样抄袭,相对于国情来讲,那就是那是原地踏步,没有迈步。如果连这都要包庇,那未来恐怕没啥指望。
等同或从属侵权,拿来,然后改进,对于三聚氰胺和假鸡蛋之类的发明层出不穷的国度来讲,这要求只是迈了一小步,扯不到蛋~~。在当前国情下,那啥小品里说了,这个可以有~~~
彻底不侵权,直接研发出自主知识产权的东西,彻底不侵犯老外的知识产权,相对于国情来讲,这要求的步子是迈的大了点,容易扯到蛋~~~。但是,如果一不小心,这种状况发生到了我们伟大的国度里,个人认为,能包庇到什么程度就包庇到什么程度吧。

哈哈~~~~~~~
哈哈哈~~~慢点走~
helz_heq  注册会员 | 2010-12-22 23:36:56

Re:朗科维权面临两难:身陷清一色知识产权诉讼

不明白该文中的这一段话:“225专利系“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自2002 年该项专利被授权以来,该项专利已先后经历了 7 次被不同主体要求宣告其无效的请求,但专利复审委员会均为宣告其无效。”细则不是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么?莫非这7次无效请求的理由和证据都不同,而复审委老老实实地宣告了7次无效?抑或是后来提出无效请求时,前面的无效决定还没有出来?总觉得好像有点浪费行政资源。再不就是将“有效”错写为“无效”了?国知局网站上的法律状态检索也查不到无效信息。
伊路  中级会员 | 2010-12-23 02:13:38

Re:朗科维权面临两难:身陷清一色知识产权诉讼

helz_heq wrote:
不明白该文中的这一段话:“225专利系“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自2002 年该项专利被授权以来,该项专利已先后经历了 7 次被不同主体要求宣告其无效的请求,但专利复审委员会均为宣告其无效。”细则不是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么?莫非这7次无效请求的理由和证据都不同,而复审委老老实实地宣告了7次无效?抑或是后来提出无效请求时,前面的无效决定还没有出来?总觉得好像有点浪费行政资源。再不就是将“有效”错写为“无效”了?国知局网站上的法律状态检索也查不到无效信息。

可以复印案卷历史看看啊,我在准备复印文档了,哈,别抢我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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