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想说,就算从工作的角度,你这个想法也是错误的。如果你是律师,你应该知道有法可以,有据可寻这个道理。你说权利要求能被无效的话,请拿出你的理论依据。
就我所了解的情况,不论是根据中国专利法、德国专利法还是美国专利法,附件3都是不应该会认为能与附件2结合。相关的法律依据,请参见审查指南创造性那个章节。
从你的名字看,你是一个法律人,作为一个法律人需要对自己所说的一切负责,不能妄加推测,擅自断言。另外,法律本来就存在争议,所以才需要专业的法律人,很多事情没有一定的对和错,关键是你要拿出你得到那个结论的依据。
考试有考试的准则,但从我两年实务考下来,我觉得给分和自身实务能力是有联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