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卷三的实务,首先需明确两个指导思想。
第一,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第二,考试范围仅限于试卷给出的技术交底书,因此谈及权项的创造性需能从附件1中直接得出第一点。
如果以上两点无误,则可以得出以下内容。
1. 关于独权写法,现在主要有三种形式:a. 罩+孔+技术,b. 罩+孔+帽,c. 电机控制,d. 非主流。以下分开谈。
a. 罩+孔+技术:附件1中的罩与附件2中的罩的区别为“罩上的孔可以让水和制浆物料通过”,从而达到“在杯与罩中大范围粉碎制浆,营养溶解充分”的效果;但是,附件3中的筒上有上孔51和下孔52也能够让水和搅拦物通过,因此仅仅是“罩+孔”是没有创造性的。于是,部分同学加入了附件1中的罩和附件2中的筒的水流方向的区别,例如离心、涡流等内容。抛开搅拌、粉碎、溶解、分层等不同点,仅水流方向的确可以作为两者的区别。但是,附1件1中并没有关于这个区别点的有益效果的内容,那又如何满足“实质性特点+进步”的要求?自已编写的有益效果肯定是不符前面指出的第二点要求了。另一方面,部分同学从技术启示的方面进行论证,先不谈离心和推进、粉碎和撑拌、溶解和分层之间的是否存在技术启示。退一万步而言,考察技术启示将涉及纯技术层面,这对于统一考试是大忌,以此基础得到的答案肯定是不公平的。国知局会为了答错地方而让步,肯定也不会放任这种不公平现象。另外,孔的位置也没有应的技术效果。所以,罩+孔 作为最佳独权有待商榷。另外,罩+孔的独权在做第二题时,要么需引入自编的技术效果,要么需从技术层次论述,都超出考试范围。
b. 罩+孔+帽:罩由附件2公开,孔由附件3公开,帽没有被公开,是实质性特点。同时,附件1中明确记载了帽的有益效果,有显著的进步。因此,罩+孔+帽满足第一点;同时所有内容都能从附件1直接得知,符合第二点。另外,附件1中清楚的用“还包括”,“更”的语言来描述,写法很典型,考生无需考虑技术方面内容即可得出此为区别特征。所以,罩+孔+帽 作为独权的理由比a充分。
c. 电机控制:附件2和附件3都没有公开,也记载了有益效果,作为独权也是满足要求的。但是,从第二点考虑应该写成装置项最好,这样不涉及对附件1的二次加工,比较保险。
2. 关于分案,应该不影响大局。将b作为独权,c作为从权,扣分应该不超过10分。但如果把b和c两个独权写一份申请就杯具了,可能一分都没有。但是,不分案的话,答题工作量会少很多,后面的压力就轻些。
3. 以上三种独权形式,都能得到一定的分数。因为本技术领域人员写成a,从实务来说并没有错。b,c则是符合考试场景的要求和限定。因此,权项的格式错误将是扣分重点。
最后,我的观点是卷三考察的重点不在于技术,而在于撰写本身。无需考虑技术方面的问题,只需抽出附件1中记载的区别特征A、B、C,对应技术效果A1、B1、C1,就可以完成独权了。所以,“罩+孔+帽”和“电机控制”是两个较好的独权,写出这两点90分应该不在话下。
本人专长电学,但由于个人所学泛泛,卷三中的机械、化学内容都能理解,考试中分析过以上三种形式。但从考试角度出发选择了b作为独权。同时为减轻答题量故偷了下懒,将c作为从权附属于b,也没有进行分案。
以上仅从考试角度分析,欢迎拍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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