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局系统与法院系统之间,在权利要求的解释、专利的保护范围方面存在某些分歧,已经不是一天两天了。大体上,专利局留学欧洲的人多,大多持欧洲的观点;而以北京高院为代表的法院系统,不知道是不是因为留学美国的人多,所以持美国的观点。北京高院持德国已经抛弃了的观点(如多余指定),又似乎在显示该院还是有人留学欧洲的。以前,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在提审的多个案件中,表达了对专利局的支持。现在,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已经易主,很多业内人士都觉得,法院系统“秋后算账”的时间到了。
果不其然,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这一规定,与《审查指南》的一贯规定,大相径庭。现行《审查指南》承续以前行文规定,“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2010审查指南》第145页第三段第1-2行)。
在这方面的不同,显示了专利局和法院在解释权力要求、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方面的冲突。两家执法部门,都是你做初一,我就做十五的态度,互不妥协。
初学专利者,可能还看不出其中的奥秘。实际上,如果按照法院的规定,那么在能以结构清楚限定产品的情况下,使用功能性描述,那是徒劳的,起不到扩张保护范围的作用。如果按照专利局的规定,则只要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那么使用功能性描述就能起到扩张保护范围的作用。
按照同事给我的描述,今年的区别技术特征比较容易找,关键在于如何描述,是用具体结构描述?还是用功能性描述?这很难为考生。
今年的专利代理实务考题,在我看来,是专利局给广大考生发出的通知:当你看到这张试卷时,我们刚刚做了一个艰难的决定,在法院系统停止对专利法进行肆意解释之前,我们决定给所有不以功能性描述的上位撰写方式答题的考生的独立权利要求0分。我们深知这样可能会使您通不过本年的考试,我们诚恳的向您致歉。同时也把作出这一决定的原因写在了《2010专利审查指南》中,盼望得到您的理解和支持。
我认为,专利局不应当将其与法院系统的分歧,作为考点。公平起见,今年以具体结构描述的考生,也应当在该处得满分。广大考生,不应当成为专利及PK法院的牺牲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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