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真题] 卷三的专利

2010-11-7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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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的专利号为CN2004200985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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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pa  注册会员 | 2010-11-7 23:42:45

Re:卷三的专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决定号  第12244号
决定日  2008年8月28日
发明创造名称  易清洗多功能豆浆机
国际分类号  A47J 19/00, A47J 31/00
无效宣告请求人  肖学宇
专利权人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专利号  200410036418.4
申请日  2004年11月29日
授权公告日  2006年8月9日
合议组组长  李 隽
主审员  刘 妍
参审员  齐宏涛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又没有就该区别技术特征给出任何技术启示,并且所述区别技术特征能带来一定的有益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创造性。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8月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易清洗多功能豆浆机”的第200410036418.4号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申请日为2004年11月29日,原专利权人为山东九阳小家电有限公司,后变更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易清洗多功能豆浆机,包括有电机、刀片、机头、桶体,机头下盖扣装在桶体上,其特征在于在机头下盖(2)上固定设置有一个导流器(8),导流器(8)下部伸入水中,导流器(8)下口为敞开的,电机长轴(7)前端上固定的刀片(11)在导流器(8)内并伸入水中,在导流器(8)上设置有导流孔(9),制浆物料是在桶体(10)和导流器(8)内随水循环粉碎制浆。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易清洗多功能豆浆机,其特征在于置于水中导流器(8)的下边沿距桶体(10)底面的距离H1等于或大于3毫米。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易清洗多功能豆浆机,其特征在于置于水中导流器(8)的下边沿距桶体(10)底面的距离H1为15~25毫米。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易清洗多功能豆浆机,其特征在于电机长轴(7)前端上固定的刀片(11)位于距离导流器(8)下边沿的距离H2为导流器(8)总高度的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范围内。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所述的易清洗多功能豆浆机,其特征在于在导流器(8)上设置的导流孔(9)是分布在导流器(8)的上部距导流器(8)上边沿的距离H3为导流器(8)总高度的三分之一范围内。
6、一种易清洗多功能豆浆机,包括有电机、刀片、机头、桶体,机头下盖扣装在桶体上,其特征在于在机头下盖(2)上固定设置有一个导流器(8),导流器(8)下部伸入水中,导流器(8)下口为敞开的,电机长轴(7)前端上固定的刀片(11)在导流器(8)内并伸入水中,在机头下盖(2)上设置有与导流器(8)内腔连通的导流槽(6),制浆物料是在桶体(10)和导流器(8)内随水循环粉碎制浆。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易清洗多功能豆浆机,其特征在于在导流器(8)上还设置有导流孔(9)。
8、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易清洗多功能豆浆机,其特征在于置于水中导流器(8)的下边沿距桶体(10)底面的距离H1等于或大于3毫米。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易清洗多功能豆浆机,其特征在于置于水中导流器(8)的下边沿距桶体(10)底面的距离H1为15~25毫米。
10、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易清洗多功能豆浆机,其特征在于电机长轴(7)前端上固定的刀片(11)位于距离导流器(8)下边沿的距离H2为导流器(8)总高度的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范围内。”
针对本专利,肖学宇(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10月1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为:4W01979),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0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提交的附件如下:
附件1:ZL03225170.X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5月12日;
附件2:ZL00227560.0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月3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12月25日受理了无效宣告请求,并于同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于2008年1月30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认为:附件1和附件2并非同一技术领域,结合并非显而易见;即使附件1、附件2结合也无法破坏权利要求1-10的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进行审查。合议组于2008年4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5月28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1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交给请求人。
针对本专利,请求人于2008年5月4日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为:4W02144),其理由是:(1)本专利与证据1的实用新型专利属于重复授权,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10相对于证据2-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4如下:
证据1:ZL200420098571.5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月11日;
证据2:ZL03225170.X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5月12日(即附件1);
证据3:ZL00227560.0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月3日(即附件2);
证据4:ZL99251702.8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0月4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5月19日受理了此次无效宣告请求,并于同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合议组于2008年5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6月18日对上述两案进行合并口头审理。
请求人于2008年5月2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针对4W02144案的无效请求的补充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证据5-7,其理由是:(1)进一步阐述权利要求1-10相对于证据3、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2)证据6用于辅助说明证据2、3的技术领域的相关性。请求人提交的证据5-7如下:
证据5:ZL95208094.X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5月8日;
证据6:ZL89100923.X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公开日为1990年9月5日;
证据7:编号为G080081的本专利检索报告的复印件。
合议组于2008年5月27日将请求人于2008年5月26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及证据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口头审理时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席口审的人员资格没有异议,对变更后的合议组组成人员没有回避请求。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在4W01979案中提出的无效请求的理由为:本专利相对于附件1、2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其在4W02144案中提出的无效请求的理由为:(1)证据1为专利权人在同一天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与本专利构成重复授权,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2、3的结合、证据2、3、5的结合以及证据3、4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在上述证据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也不具备创造性。证据5、6作为辅助性证据进一步说明公知常识的内容。请求人明确:其在4W01979案中所依据的理由和所引用的附件1和附件2在4W02144案作为证据2和证据3使用,其证据结合方式以及所起的作用相同。此外,请求人明确放弃证据7。专利权人对于附件1、2及证据1-6的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上述两案无效请求的理由及其证据的结合均无法破坏本专利的创造性。
口头审理结束后,专利权人于2008年6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自始放弃证据1,即200420098571.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声明,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准予放弃,并予以公告。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可以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
鉴于专利权人已经自始放弃证据1,故请求人所主张的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的事实已不存在,因此请求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2、证据认定
请求人在4W01979案中提交的附件1、2分别与4W02144案中提交的证据2、3相同,请求人于4W02144案中提交的证据2-6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于证据2-6的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后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同时这些证据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3、  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证据2公开了“一种立式打浆机”,设有桶体,桶体内腔装有与上部电机传动连接的叶轮,所述的叶轮外装有导流罩,导流罩底面中心部位开有进液口,导流罩侧壁上开有若干出液口。该打浆机用于纸箱粘合剂打浆。
    证据3公开了“一种全自动豆浆机”,包括机头总成、过滤装置及桶体,其电热管的表面涂敷有耐高温不粘层,由机头电机驱动的搅拌刀为十字形板状空间刀片。
    证据4公开了“一种动态式导流筒高效搅拌装置”,该装置应用于工业生产,尤其是化工行业中,其由搅拌容器、设于搅拌容器中的导流筒、设于导流筒内的搅拌桨叶构成,其中,导流筒筒体由上筒体和下筒体构成,上筒体通过连接件与搅拌轴相连,下筒体通过支架固定在搅拌容器内壁上。导流筒设置在搅拌轴上,并随搅拌轴同步转动。搅拌时可在导流筒内形成负压,从而把底部的物料抽吸起来,形成激烈的轴向运动,达到提高搅拌效率的目的。
    证据5公开了一种由食物杯、复合盖、电机、刀具、开关、电源线构成的简易高效打浆机,其刀具固定在电机的轴端,电机安装在复合盖中,复合盖上有一个环槽。
证据6公开了一种用于瓦楞纸板粘合的淀粉粘合剂,其主要原料系玉米、红薯、马铃薯、小麦、大米等各种粮食,特别适用于以姜芋粉为淀粉原料生产瓦楞纸板用的粘合剂。
(一)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① 关于证据2、3的结合或证据2、3、5的结合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易清洗多功能豆浆机,包括有电机、刀片、机头、桶体,机头下盖扣装在桶体上,其特征在于在机头下盖上固定设置有一导流器,导流器下部伸入水中,导流器下口为敞开的,电机长轴前端上固定的刀片在导流器内并伸入水中,在导流器上设置有导流孔,制浆物料是在桶体和导流器内随水循环粉碎制浆。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是在现有的家用豆浆机结构的基础上去掉了过滤网罩,增加了一个导流器,从而制浆物料直接放入桶体内,使得豆浆机的安装、使用更方便,导流器更容易清洗,并能实现水和被粉碎的制浆物料在桶体和导流器内之间反复循环,粉碎制浆效果更好,制浆物料的营养析出更充分。
请求人认为: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全自动豆浆机,其具有机头总成、桶体、电动机轴的底部固定的搅拌刀。证据3没有公开导流罩、导流孔以及机头下盖扣装在桶体上。证据2中公开了一种立式打浆机,其叶轮外装有导流罩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导流器,导流罩底面中心部位开有进液口相当于权利要求1所述的导流器下口为敞开的,导流罩侧壁上开有若干出液口相当于权利要求1所述的导流孔。证据2的叶轮转动时,从进液口将下部的浆液吸入导流罩,在离心力作用下从导流罩侧壁上的出液口甩出,高速冲击桶体内的浆液,如此反复直至浆液均匀。即证据2给出了将导流罩和导流孔结合到证据3以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而对于机头下盖扣装在桶体上这一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这一点在证据5中也可以得到证实。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3的结合或证据2、3、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3主要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1)权利要求1的豆浆机的机头下盖上固定设置有一个导流器,导流器上设置有导流孔,证据3没有导流器;2)权利要求1的豆浆机的机头下盖扣装在桶体上,证据3未公开此技术特征。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证据2公开的是一种立式打浆机,打浆机主要通过叶轮的高速旋转时产生的离心力搅动筒内粘合剂浆液,通过对浆液分子间产生的剪切力提高浆液的均匀性和稳定性。首先,关于请求人认为证据2中的叶轮外装有导流罩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导流器,合议组认为,虽然证据2的打浆机的叶轮外也装有导流罩,但是,该导流罩是固定在套管下端口上,目的是罩住叶轮,从而使叶轮片下边缘与叶轮下部的制浆隔离,使叶片下边缘不直接搅动浆液,从而可进一步降低叶轮的功率消耗,在相同功率时提高打浆机的转速。而本专利的导流器是设置机头下盖上,导流器的下部伸入水中,电机长轴前端上固定的刀片在导流器内并伸入水中,也就是说,本专利的导流器容纳了电机长轴及其前端上固定的刀片,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刀片旋转作用下,桶体底部的水和制浆物料在导流器内被提升,制浆物料被刀片粉碎并随水从导流孔内喷出回到桶体内,如此水和粉碎的制浆物料在并桶体和导流器内之间反复循环完成制浆工艺,因而粉碎制浆效果更好,制浆物料的营养析出更充分,并且导流罩容易清洗。显然,本专利的导流器与证据2的导流罩的设置位置不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相同;其次,关于请求人认为导流罩底面中心部位开有进液口相当于权利要求1所述的导流器下口为敞开的,合议组认为,如上所述,证据2的导流罩的目的是使叶轮片与叶轮制浆隔离,使叶片下边缘不直接搅动浆液,而本专利导流器下口为敞开的主要是为了让桶体底部的水和制浆物料在导流器内被提升,使得制浆物料与刀片充分循环接触从而粉碎更充分。显然,二者目的、作用及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亦不同。证据2并未给出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同时也取得了粉碎制浆效果更好,制浆物料的营养析出更充分,并且导流罩容易清洗的有益技术效果。因此,证据3、2的结合或证据3、2、5的结合不能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② 关于证据3、4的结合
请求人认为:证据4的上筒体和设于导流筒内的搅拌桨叶的结构与证据2及涉案专利的结构基本一致。并且,由证据4的工作原理可知,其导流筒所起的作用和实现的功能与涉案专利中的导流器的作用和功能完全相同,结合证据3,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性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证据4公开了一种搅拌装置,首先,该搅拌装置主要用于工业生产领域,而本专利为家用豆浆机,用于日常生活领域;其次,证据4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避免搅拌桨叶与导流筒的碰撞,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将上筒体与搅拌轴相连,使得上筒体随搅拌轴同步转动,证据4的筒体上也并没有导流孔,其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采取的技术手段明显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中获得用以解决本专利的技术问题的启示或教导。因此,权利要求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同时也取得了粉碎制浆效果更好,制浆物料的营养析出更充分,并且导流罩容易清洗的有益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4也具备创造性。
(二)关于权利要求2-5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关于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虽然权利要求6与权利要求1是并列的两个独立权利要求,但其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仅仅是:导流器上不设置导流孔,而在机头下盖上设置有与导流器内腔连通的导流槽。从导流罩本身的原理和目的出发,在权利要求6所述的导流器上不设置导流孔的情况下,必须在上方形成开口才能构成制浆物料的循环从而实现其导流器的功能。权利要求6所述的导流器和导流槽的结构与证据4中所述的上下开口的导流筒所起的作用和实现的功能完全相同。因此,基于与针对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的分析,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2、3的结合或证据2、3、5的结合或证据4、3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性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6的导流器上不设置导流孔,而是在机头下盖上设置有与导流器内腔连通的导流槽。与上述评述权利要求1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6与证据2、3的结合或2、3、5的结合相比,仍然在导流器的结构和功能上存在区别,证据2同样并未给出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与证据4相比,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均不相同,证据4也未公开导流槽,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中获得用以解决本专利的技术问题的启示或教导。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2、3的结合或证据2、3、5的结合或证据3、4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性进步,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四)关于权利要求7-10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6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7-10也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200410036418.4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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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pa  注册会员 | 2010-11-7 23:55:05

Re:卷三的专利

。。。。。。。。。。。申请号 200420098571.5
法律状态 其他有关事项(避免重复授权放弃专利权)

法律状态公告日 2008.09.17
授权公告号  

法律状态 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的变更

法律状态公告日 2008.01.02
授权公告号  

法律状态 授权
。。。。。。。。。
法律状态公告日 2006.01.11
授权公告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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