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22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很显然,对于出版物公开,中国采用的是绝对新颖性标准。即在一件中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如果有优先权要求的话,为优先权日)之前,在国内外任何地方,用任何一种语言以出版物方式所披露的相同技术,都属于破坏该中国申请的新颖性的现有技术,使得该中国申请因为缺乏新颖性而不能获得专利授权。(绝对新颖性标准)
可见,一件美国专利在中国申请时,且在优先权日(美国申请日)以前公开发表了,则这件专利由于\'出版物公开\',在中国不具新颖性了.
出版物公开以外的其他形式的公开,即通过销售、使用、口头介绍等方式在中国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日)之前公开过的相同的技术.只有公开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才会破坏该中国申请的新颖性.(相对新颖性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