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evenjl wrote:
5、确定独权的修改方法。对于通知书中认为独权的所有特征均被对比文件公开,且结论正确,则利用说明书中的未要求保护且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特征作为区别技术特征。
按照新的法律及审查指南是不行的吧?
即使说明书中有新颖性创造性的东西也不行!你这样的话,肯定落入:
按照新的《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8章“5.2.1.3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修改方式”中的规定,则以下修改方式是不予接受的:……(4)主动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5)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中,是不是呀?
也就是说,这一点可能成为今年的考点.
谈点自己的意见: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8章“5.2.1.3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修改方式”中的:……(4)、(5)两点适用的前提不同:
……(4)适用前提是:至少一项原权利要求符合可授予专利权的要件;
……(5) 适用前提是:原独立权利要求符合可授予专利权的要件;
因此,stevenjl 的理解有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