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的答案:
一种用于封装可产生或吸收气体的物质的包装体,包括透气性包装层,置于所述透气性包装层外部的不透气性包装层,该包装体整体不透气,其特征在于,该包装体还包括用于撕开不透气性包装层的撕开部件。
真是高度概括啊,也许是超高度的!不知道过了的没有这样写的?
其中“该包装体整体不透气”一句话,不知道算不算指南上的一条禁忌:
纯功能性的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而也是不允许的。
指南上还说:
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理
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对于含有功能
性限定的特征的权利要求,应当审查该功能性限定是否得到说
明书的支持。如果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功能是以说明书实施例中
记载的特定方式完成的,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明
了此功能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来完成,
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该功能性限定所包含
的一种或几种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
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中不得采用覆盖了
上述其他替代方式或者不能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问题的方
式的功能性限定。
是否考试时我等臣民就应该不用怀疑地认为卷面的实施例已覆盖了
所有其他替代方式。
可是就算是如此,俺不敢如此概括啊!
在实务中,这种写法可行吗?如果不可行,为什么要这样考,是否与实际严重脱离?这样考,有意义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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