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审查员可以主动要求申请人分案吗?

2007-7-20 18:14
810211
《审查指南》
4.4 对缺乏单一性申请的处理
专利申请缺乏单一性的缺陷有时是明显的,有时要通过检索与审查后才能确定。缺乏单一性的缺陷既可能存在于相互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之间,也可能因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而存在于相互并列的从属权利要求之间。            
对于缺乏单一性的申请,审查员可以采用下述之一的方法进行处理。
    (1) 先通知申请人修改
    审查员在阅读申请文件时,立即能判断出申请的主题之间明显缺乏单一性的,可以暂缓进行检索(参见本部分第七章第9.2.1节(1)),先向申请人发出分案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两个月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
......
4.10.2.2 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
......
(5)申请属于本章第4.4节(1)中所述的明显缺乏单一性的情形的,审查员可发出分案通知书,要求申请人修改申请文件,并明确告之待申请克服单一性缺陷后再进行审查;
......

既然是审查员主动发分案通知书给申请人,是否表示审查员主动要求申请人分案呢?但是好象其它地方规定,审查员只是指出文件不具备单一性,并不主动提分案,这样看来,审查似乎应该发审查意见通知书,而不是分案通知书,是不是有点矛盾?
怎样理解指南的这种描述?[s: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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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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浆糊  高级会员 | 2007-7-20 18:37:17

Re:审查员可以主动要求申请人分案吗?

不矛盾吧。以下是个人观点啊。呵呵

分案通知书是通知书中的一种,可能是为了加快审查程序,节约审查时间,提供一种修改思路给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可以通过分案来克服专利申请文件的单一性问题,但是是否分案,则需要申请人来决定,申请人可以将不符合单一性的部分删除掉,也可以将删除部分提出分案申请。

审查员可以提供分案的思路,但究竟是否分案,还是申请人来决定,因为只要删除掉不符合单一性的部分,就克服了第31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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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xibin  中级会员 | 2007-7-20 19:11:30

Re:审查员可以主动要求申请人分案吗?

第六章   单一性和分案申请
3.分案申请

3.1 分案的几种情况
...
上述情况的分案,可以是申请人主动要求分案,也可以是申请人按照审查员要求而分案。应当指出,由于提出分案申请是申请人自愿的行为,所以审查员只需要求申请人将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的两项以上发明改为一项发明,或者改为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至于修改后对其余的发明是否提出分案申请,完全由申请人自己决定。

\"由于提出分案申请是申请人自愿的行为\",可见审查员照规章来讲应该不主动提出要分案,“只需要求申请人将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的两项以上发明改为一项发明,或者改为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
所以我觉得这种通知要用“分案通知书”,是否有些不当?
对浆糊的回复,我觉得连“思路”也不必提供给申请人吧。
浆糊  高级会员 | 2007-7-20 19:23:02

Re:审查员可以主动要求申请人分案吗?

呵呵,你觉得审查员给个提示都不行吗,万一人家申请人不是很懂专利法,不知道有个什么分案程序,那人家怎么办。

我觉得这是中告知义务,适用于发明人自己申请的情况下。您意下如何呢??
yuxibin  中级会员 | 2007-7-20 19:28:46

Re:审查员可以主动要求申请人分案吗?

同意你的看法,不过我觉得回复的形式上,审查员应该用审查意见通知书吧,直接用分案通知书是否有越权之嫌?
浆糊  高级会员 | 2007-7-20 19:35:27

Re:审查员可以主动要求申请人分案吗?

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确实有不符合31条单一性的那个选项。应该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就能提示,至于分案通知书没有见过,也不知道是否越权。呵呵,这个应该让高手来解释下。
zls0  认证会员 | 2007-7-21 01:03:51

Re:审查员可以主动要求申请人分案吗?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单一性作了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对不符合单一性的专利申请的分案及其修改作了规定。

分案可以是申请人主动要求分案,也可以是申请人按照审查员要求而分案。应当指出,由于提出分案申请是申请人自愿的行为,所以审查员只需要求申请人将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的两项以上发明改为一项发明,或者改为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至于修改后对其余的发明是否提出分案申请,完全由申请人自己决定。

分案通知书是通知书中的一种,审查员发现该案明显不具单一性的情况时,依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就会立即发‘分案通知书’,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收到分案通知书两个月内陈述,或修改申请。两个月内,递交陈述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后,审查员继续对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进行审查,发出‘第一次审查通知书’。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该申请视为撤回,无充分理由限制,该申请将被驳回。
‘分案通知书’的代号:21305
chengxh1979  注册会员 | 2007-7-21 06:31:36

Re:审查员可以主动要求申请人分案吗?

问了一个做审查员的同学,答案如下:

如果遇到明显不具有单一性的,是可以直接发分案通知书的
但是,分案通知书视撤后不算工作量,所以一般审查员都选择在一通中提单一性的问题,这样一通后视撤是算工作量的。(一通视撤算结案,算审查员完成了一个案子,而发分案通知书之后如果申请人视撤了不给审查员算工作量,等于白做,所以都选择在一通中提出,很少人发分案通知书的 )
一般来说,出现单一性问题,审查员只会指这个问题,至于怎么克服这个缺陷让申请人去想,原则上审查员不给任何建议,因为怕给错了承担责任。

大家明白了把
zls0  认证会员 | 2007-7-21 16:24:56

Re:审查员可以主动要求申请人分案吗?

很欣赏这个审查员的直率啊!

这就是新审查员的做法。

在抽检审查案子的时候,有关上级会打板子的,因为‘明显不具有单一性的描述’。代理人设陷阱,审查员跳进去了。
yuxibin  中级会员 | 2007-7-22 00:49:28

Re:审查员可以主动要求申请人分案吗?

这么复杂啊,谢了!zls0还有chengxh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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