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mmerrid wrote:
我认为这个问题不难理解。
修改有两种:主动修改和针对审查意见做出的修改。
主动修改的几次机会已经很清楚了:申请日起2个月之内、收到进入实审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之时。主动修改的自由度比较大,可以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只要具有单一性,只要符合法33条,我认为都没有太大问题。实审的时候,审查员是针对最后一次主动修改的文本进行审查。当然,有主动修改,审查员肯定要看是否超范围(33条),要是超了,那才会导致拒绝修改的情况。
相对而言,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做出的修改,就很受限制了。首先必须是为了克服审查员提出的问题而做出的。换言之,如果你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完全和审查员提出的问题不搭界,那当然不可以。所以指南里说:当“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时,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就是说即使符合法33条),也不能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不予接受。
针对这种情况,如果说明书里真有更好的技术方案,想寻求专利保护的话,应该提分案,而不是试图通过这种修改获得保护。
另:考试就是考试,和实务还是有差距的。如果考试题要求了,提出让你增加,那没说的,就增加。千万别想什么审查指南规定了,不让增加,不会被接受之类的问题。毕竟,中国还是应试教育,考试时候千万别想多了!
祝各位考试成功! 解释的很好啊,懂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