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9.1 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4个月内收到保密审查通知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细则9.2 申请人为在其请求递交日起6个月内收到需要保密的决定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如果4个月内没收到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就可以向外申请了,如果有审查意见通知书(如果技术内容清楚,该通知书的内容只可能是进一步保密审查),这时候就要等第6个月的保密决定,保密决定说可以才能向外申请。
这个规定目的在于尽可能减少拖延,给申请人更多时间准备向外申请。能4个月内解决就不需要再拖到6个月。分成两个步骤是因为政策制定的时候无法估计工作量大小,多一个步骤可以给专利局更多缓冲工作压力的余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