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当前A33的执行标准严重不合理

2010-9-16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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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A33关于修改超范围的执行标准严重不合理,已经严格到匪夷所思的程度,使得这一条款基本上失去了意义。

举几个例子:
1、前面有人讲过的
把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其中A通过C连接到B”修改为“其中A连接到B”。

如果说明书是这样记载的“A是通过C连接到B的”,那么说修改超范围还可以理解。
但是说明书是这样记载的“A连接到B,例如通过C,审查员会说因为没有记载其它可能的连接方式而超范围!
即便这样说“A连接到B,例如通过C或D”,审查员会说“说明书中只记载了C和D两种方式,而没记载其它方式,建议修改为A通过C或D连接到B”!
这样说“A连接到B,例如通过C或D或其它可能方式”,应该总可以了吧?还是不行!审查员的理由是“说明书中并未说明其它可能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理解除C和D外还可以使用何种方式将A连接到B,建议修改为A通过C或D连接到B”!

再一个例子:

说明书中记载了,一个表面上包括三个孔(实际上几个孔根本无差别),修改时增加特征“该表面包括多个孔”,审查员指出超范围!

还有一个:

说明书中记载“板A上的对准标记C不与板B上的任何对准标记匹配”,修改时增加特征“板A上的对准标记C不用于对准板B”,审查员认为超范围!因为可能存在对准标记C和其它什么东西结合起来用于对准B的情况(实际上说明书任何地方都没暗示几个对准标记结合进行对准的情况),呵呵,不得不佩服审查员的想象力。

不要认为我是杜撰,我都遇到过类似的例子。

这还不是全部的问题,因为禁止反悔原则的存在,我的修改导致我实际权利受到损害。

比如上面该表面包括多个孔的例子,所以我只能把这个特征删除(总不能改成3个孔吧),根据禁止反悔,因为这次失败的修改,导致该表面包括多个孔(4个5个)的技术方案反而失去了保护。

这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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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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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dk2  中级会员 | 2010-9-16 21:26:30

Re:当前A33的执行标准严重不合理

只能说对申请文件的撰写提出了更高要求

3个确实不能改成多个,既然几个都没关系,当初撰写时就应该写成“多个”

可能有时候审查员是显得过于严格,也是有苦衷的。专利局内部会对审查员的工作进行检查,而授权文本修改超范围是非常严重的错误。所以审查员有时会过于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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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mey  高级会员 | 2010-9-16 21:34:59

Re:当前A33的执行标准严重不合理

第2个按目前的规则
还真是超范围

一个应对的方式就是凡是具有上位方式的
在说明书里都单独写出来
符不符合A26.4是另一回事
尤其是非特定的数量啊、具有广泛可替换的部件啊什么的

第3个也没啥问题
“板A上的对准标记C不与板B上的任何对准标记匹配”推导不出来“板A上的对准标记C不用于对准板B”
二者之间不具有唯一确定性

恰恰相反
不是审查员太富有想象力
而是他们太没有了
所以才这么难过
规则就不允许他们有
IPIT  注册会员 | 2010-9-16 21:45:02

Re:当前A33的执行标准严重不合理

比如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具体数量,附图中以表面上画出了3个孔作为例子。
我也不是为写的烂的代理人开脱,但有时候的确有无法预料的地方。而且很多都是PCT申请,国内代理人就更无能为力,经常受夹板气。

我不是苛求审查员,而是想提出这个问题,希望能找到一个解决办法。
asdk2 wrote:
只能说对申请文件的撰写提出了更高要求

3个确实不能改成多个,既然几个都没关系,当初撰写时就应该写成“多个”

可能有时候审查员是显得过于严格,也是有苦衷的。专利局内部会对审查员的工作进行检查,而授权文本修改超范围是非常严重的错误。所以审查员有时会过于小心。
telmey  高级会员 | 2010-9-16 22:00:35

Re:当前A33的执行标准严重不合理

国外的案子啊...
呵呵
中国国情

允许数量的上位概括就该允许其他的上位概括
那不就全乱套了?

本来是铁授权变金属了
即可能存在漏检也可能对公众利益不利
jiama  注册会员 | 2010-9-16 22:11:32

Re:当前A33的执行标准严重不合理

合不合理,只是看待问题的角度不同罢了。
目前的不合理,在我个人看来恰恰是最合理的。
yixiang_sun  中级会员 | 2010-9-17 07:07:12

Re:当前A33的执行标准严重不合理

第一个和第二个没有问题;第三个有点牵强和苛求了,主要是拒绝的理由不对路,但我觉得直接用原文的内容,对权利也没有多少影响。

如果第一个例子中,有一个单独实施例子包含A连接到B的情况,修改应该是允许的
wowoangel  注册会员 | 2010-9-20 00:28:07

Re:当前A33的执行标准严重不合理

也不能指望审查员有发明人一样灵活的思维啊~
IPIT  注册会员 | 2010-9-20 21:03:05

Re:当前A33的执行标准严重不合理

我继续来诉苦,呵呵。

1、
说明书记载:“该装置有多个不同的标记。例如,该装置有第一标记、第二标记和第三标记”。
权利要求书里加入特征“该装置有至少两个不同的标记”。修改超范围!审查员指出说明书只记载了三个标记的情形,其它方案(2\\4\\5...个标记)均无法毫无疑义地得出。

2、
例如,在说明书里记载了“在一个实施例中,该装置的长度是3cm”,以及“在一个实施例中,该装置的宽度是2cm”。修改时加入特征“其中该装置的长度是3cm且宽度是2cm”。超范围!审查员指出没有记载“3cm*2cm”这一实施方式。
telmey  高级会员 | 2010-9-20 23:12:06

Re:当前A33的执行标准严重不合理

第一个有点怪
因为前面写了“有多个不同的标记”
如果你不强调2个的话完全可以用这句话
但是你写2个就存在数值问题了
恐怕会给审查员提醒

至于第二个
肯定的超范围
不同实施例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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