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gwa  注册会员 | 2010-9-5 05:03:25

Re:跪求高手指点:无效程序中合并式修改果真有如此强大?

首先,既然楼主将该帖发表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论坛的版块中,那么就仅从应试的角度探讨该案例;但这并不代表在实际的专利代理工作中就会这么操作,因为很多情形中,考试的思维和工作的思维并不相同。

    其次,考试中所谓的权利要求的合并,指的是合并同一个独立权利要求下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相互之间无从属关系的从属权利要求;根据可参考的2009年卷三的答案猜测,其言外之意,也许是指只有合并该独立权利要求下所有的从属权利要求,才能解决对比文件1和2所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因为在2009年卷三的案例中,原从属权利要求3中“隔层”相对对比文件1和2就已经具备了新颖性和创造性,防止了气囊漏气,而只有加入原从属权利要求4中“按摩器”,才使隔层具有避免了按摩器的振动被气囊所抵消的作用。

    因此,就本案例而言,在考题中极有可能采用几篇对比文件对包含单独的特征B、C、D的技术方案,以及包含组合特征B和C、B和D、C和D的技术方案加以限制,使其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并使得只有包含特征B、C和D的技术方案才能解决所有对比文件所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由此可见,考生们只有一个选择,那就是包含特征A、B、C和D的技术方案,而且这个方案在原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也有记载。

    另外,单一性不是无效的理由,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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