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论文] 发明人奖酬制度问题

2010-8-26 21:52
407315
tangweili2005  注册会员 | 2010-8-28 00:04:45

Re:发明人奖酬制度问题

楼上请参看新专利法详解关于第六条职务发明的解释。签署合同并非要件,所以你建立在一个错误结论上的分析完全错误。谢谢
广告位说明
tangweili2005  注册会员 | 2010-8-28 00:18:45

Re:发明人奖酬制度问题

公司如果真赚了大钱,吐出一点给发明人也不算什么,所以在合同或公司规章里设定一个基于实施后的营业利润的奖励比例也是应该的,这样就排除了适用法定标准的可能。细则中的比例是没有约定或规章的情况下的最低比例。如果有约定,不管是合同还是公司规定,都应遵从该约定,不适用法定标准。
--你说的有点象txt版本,就不是exe版本的,如果你是公司法务,这个合同,这个公司规章到底该怎么定?听上去像是坐等被诉的感觉。。。上面说的这个我都理解,如果这个都还不理解,就没有讨论的基础了,而且我相信专利律师都明白。akita说了这个问题去年就开始让外企很纠结,到现在似乎也没有一个最终答案。但现在问题就是要你讲清楚怎么讲法,自圆其说也是要有水平的,价值就在于此!
广告位说明
solo  中级会员 | 2010-8-28 00:41:06

Re:发明人奖酬制度问题

Re:发明人奖酬制度问题
tangweili2005  注册会员 | 2010-8-28 02:19:44

Re:发明人奖酬制度问题

基于合同,我们已经制定严密的scheme,这个奖酬条款不能写在合同里,这种合同和scheme做了不下几十个了,你想到的只是第一层面,后面还有2个层面,在此根本不想讨论,变成我在普法教育了,你说的最低比例,我想的是如果一旦认定在先签协议(waiver)无效或不合法就是不符合公平原则,法院可否适用这个78也就是可以认为的最高--ms也没有答案,只有判例出来才能明晰,法条字面的意思,我想识字得人都看得懂不需要你解释。楼上请删也不要再关注此帖,谢

所以还是想请akite或达人继续讨论,不想迂回于低水平之间。
如果绕过first filing和保密审查,这个美国人在中国一段时间-可作为适格发明人,那如果这个在美国作为first filing的专利通过巴黎公约或者PCT进来,那么请问是否可以不适用中国这个奖酬制度。我认为是否可以把这球丢给美国,让他们在美国定waiver,但这个waiver是否会被中国法院认定,如果法院受理,会适用那个法,美国还是中国
正我  注册会员 | 2010-8-28 04:17:49

Re:发明人奖酬制度问题

首先如果有合同的应该按照合同履行。如果没有我认为适用中国的专利法和细则等制度中对发明人的奖励原则。因为中国和美国同为公约的签署国。其国民应该有最惠国待遇。
neoplane  注册会员 | 2010-9-1 01:30:26

Re:发明人奖酬制度问题

最好的方法是坐等出解释或判决。
tangweili2005 wrote:
基于合同,我们已经制定严密的scheme,这个奖酬条款不能写在合同里,这种合同和scheme做了不下几十个了,你想到的只是第一层面,后面还有2个层面,在此根本不想讨论,变成我在普法教育了,你说的最低比例,我想的是如果一旦认定在先签协议(waiver)无效或不合法就是不符合公平原则,法院可否适用这个78也就是可以认为的最高--ms也没有答案,只有判例出来才能明晰,法条字面的意思,我想识字得人都看得懂不需要你解释。楼上请删也不要再关注此帖,谢

所以还是想请akite或达人继续讨论,不想迂回于低水平之间。
如果绕过first filing和保密审查,这个美国人在中国一段时间-可作为适格发明人,那如果这个在美国作为first filing的专利通过巴黎公约或者PCT进来,那么请问是否可以不适用中国这个奖酬制度。我认为是否可以把这球丢给美国,让他们在美国定waiver,但这个waiver是否会被中国法院认定,如果法院受理,会适用那个法,美国还是中国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