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合同,我们已经制定严密的scheme,这个奖酬条款不能写在合同里,这种合同和scheme做了不下几十个了,你想到的只是第一层面,后面还有2个层面,在此根本不想讨论,变成我在普法教育了,你说的最低比例,我想的是如果一旦认定在先签协议(waiver)无效或不合法就是不符合公平原则,法院可否适用这个78也就是可以认为的最高--ms也没有答案,只有判例出来才能明晰,法条字面的意思,我想识字得人都看得懂不需要你解释。楼上请删也不要再关注此帖,谢
所以还是想请akite或达人继续讨论,不想迂回于低水平之间。
如果绕过first filing和保密审查,这个美国人在中国一段时间-可作为适格发明人,那如果这个在美国作为first filing的专利通过巴黎公约或者PCT进来,那么请问是否可以不适用中国这个奖酬制度。我认为是否可以把这球丢给美国,让他们在美国定waiver,但这个waiver是否会被中国法院认定,如果法院受理,会适用那个法,美国还是中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