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果在中国的独资企业(中国实体)在中国申请专利授权后,此公司美国母公司派来的母公司雇员也参与发明并作出实质性贡献,是否应当适用这细则76-78的奖酬制度?
这得看母公司雇员和中国公司的关系。
如果母公司雇员被派来后,和中国公司签署了合同,那么适用奖酬制度。
如果母公司雇员和中国公司没有签署合同,雇员为母公司雇员,那么这个发明相当于是母公司和中国公司合作做出的,不符合奖酬制度。
2 如果该母公司在中国有一项专利授权,该母公司在美国的中国籍雇员是发明人,是否应适用上述奖酬制度
不适用,该母公司不是中国公司。
3 该母公司在中国有一项专利授权,母公司美国的中国籍雇员位于中国,是否应适用以上奖酬制度
不适用,同上。
4 该母公司在中国有一项专利授权,发明人为美国国籍,且受雇于该公司在中国的独资公司,该员工是否应适用以上奖酬制度?
不适用,专利权人是美国公司,而不是中国公司。
但是,中国公司是否借此避开了给奖酬的义务呢?这是需要考虑的。因为,发明人做的职务发明应归属中国公司,但中国公司又转让给了美国公司。。。。
tangweili2005 wrote:
达人请看以下问题,彻底糊涂了
1 如果在中国的独资企业(中国实体)在中国申请专利授权后,此公司美国母公司派来的母公司雇员也参与发明并作出实质性贡献,是否应当适用这细则76-78的奖酬制度?
2 如果该母公司在中国有一项专利授权,该母公司在美国的中国籍雇员是发明人,是否应适用上述奖酬制度
3 该母公司在中国有一项专利授权,母公司美国的中国籍雇员位于中国,是否应适用以上奖酬制度
4 该母公司在中国有一项专利授权,发明人为美国国籍,且受雇于该公司在中国的独资公司,该员工是否应适用以上奖酬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