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mmler wrote: 有可能是一种“放水养鱼”的策略,专利权人在等待合适的时机,等市场成熟后再去告侵权。在被告的生产规模和投入达到一定程度后,一旦被判定侵权,损失要比刚开始生产的时候大很多,这时对被告来说,其很难放弃该产品的生产经营(转型困难,前期在设备、市场上的投入就会打水漂)。这时的主动权就掌握在专利权人的手里了,相关的赔偿和许可费用的数额就可以高于侵权人刚开始制造侵权产品时的数额。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并转播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注册并登陆,便可获得
子夜沐光
|(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