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lmey wrote:
...
怪不得上次某人开玩笑说可以先发一次分案的再来审查
除了拖长一次审查通知书
看不出结果有啥不同 时间是长了,但是差别不小。
先发分案通知书,申请人的选择就多了:
1、意见陈述,说明多组权利要求具备单一性;
2、保留任意一组权利要求,其他权利要求分案(或者直接放弃)处理;
3、保留多组其认为具备单一性的权利要求,其他权利要求分案(或者直接放弃)处理。
第2种没问题,该怎么审就怎么审,分出去的如果是多组权利要求还存在单一性问题,可以继续分案;第1种和第3种,风险就比较大了,如果审查员认为申请人阐述的理由不充分,原案直接按A31.1驳回,第3种分出去的,该怎么审查就怎么审。
给审查员提个建议,如果案子具备以下情况,最好发分案通知书:
1、审限不紧张;
2、第一组权利要求的数目比较多;
3、第一组权利要求比较难审,评价从权可能还需要较多时间进行检索;
4、通过比较快速的检索,就发现多个独权之间不具备单一性。
这样申请人的心里没有被强迫分案的阴影,代理人也可以比较好的引导申请人进行分案或者不分案处理(说白了,代理人是愿意分案的),我如果遇到这样的审查员,百分百配合审查员工作。
点不够,我配合加速结案;需要均匀结案,晚1、2个月发授权通知也没问题,相互配合,大家好,才是真的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