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关于“利害关系人”的理解,请高手赐教!

2010-5-31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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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一客户愈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但其不是专利权人,可否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提出请求。具体情况如下:
A企业为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其销售的产品与B企业销售的产品相同(B企业未申请专利),他们是行业竞争对手,B企业为了使C采购商相信A企业申请的专利没有新颖性及创造性,想通过此报告暂时打消C采购商对产品专利的顾虑,待后期再提出无效请求。
根据以上情况,如何去理解“利害关系人”,请高手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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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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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_december  注册会员 | 2010-5-31 19:35:08

Re:关于“利害关系人”的理解,请高手赐教!

不可以!审查指南中对“利害关系人”的定义是:有权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就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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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8205  中级会员 | 2010-5-31 19:47:30

Re:关于“利害关系人”的理解,请高手赐教!

\"l利害关系人\"应该是专利申请人本身,以及该专利的实施许可人(包括独占实施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
zhaooyu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10-6-2 18:50:12

Re:关于“利害关系人”的理解,请高手赐教!

同意楼上的
ohin  注册会员 | 2010-6-7 18:57:46

Re:关于“利害关系人”的理解,请高手赐教!

我正好有同样的问题,最近碰到一个案子,就是竞争对手请求国知局做了检索报告,现在还没明白到底与审查之南中的“利害关系人”为啥没冲突,等弄明白了再来说话吧,呵呵,应该可以直接打检索中心电话问的010-62083202。
醉晚听松涛  注册会员 | 2010-6-7 23:30:25

Re:关于“利害关系人”的理解,请高手赐教!

利害关系人是指:
就本项专利权可享有请求权的人。
更便于理解一些,也就是那些就本专利涉嫌侵权,可以采取法律行动的人。

具体而言,是指:
专利权人的权利继承人(例如自然人的继承人、合并变更后的新法人,尚未到SIPO进行著录项目变更的)
独占许可人,专利权人不出头的独家许可人。
aqie007  注册会员 | 2010-6-8 19:53:01

Re:关于“利害关系人”的理解,请高手赐教!

醉晚听松涛 wrote:
利害关系人是指:
就本项专利权可享有请求权的人。
更便于理解一些,也就是那些就本专利涉嫌侵权,可以采取法律行动的人。

具体而言,是指:
专利权人的权利继承人(例如自然人的继承人、合并变更后的新法人,尚未到SIPO进行著录项目变更的)
独占许可人,专利权人不出头的独家许可人。

同意
ipro  注册会员 | 2010-6-8 21:19:59

Re:关于“利害关系人”的理解,请高手赐教!

同意醉晚听松涛的解释。

同时,我认为1楼的朋友可能有些用词不当。根据你说的情况,B企业显然不能称为专利法中的“利害关系人”,或许应称作“相对人”?(当然,在民事诉讼法中B是可以成为诉讼的”利害关系人的“--题外话了,抱歉)

另外,据专利法第61条第2款,“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似乎能够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主体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而不能是其他主体,因此您若为B企业出具评价报告,则不具有法律意义了。当然了,楼主所说的案例中,作为一种企业的市场行为,向潜在客户出具相关报告未尝不可,但显然不是专利法中所说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不知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但是上述条款并未对能够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主体作出规定。从措辞逻辑看,既然是”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似乎可以推出“只有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这一请求“。

最后,想给楼主一点个人意见。若您的客户确信A企业的专利无效,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这是一种主动的诉讼,不是由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提起,而是由其他相对人提出,从而推翻该专利的有效性。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公司与苏州朗力福保健品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的批复》。
ohin  注册会员 | 2010-6-11 23:18:06

Re:关于“利害关系人”的理解,请高手赐教!

《检索报告》与《专利权评价报告》

打了国知局四个单位的电话,总算把这个问题了基本问清楚:

1.  检索报告:
①  由国知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或者是国知局专利审查结构中心负责,二者是平级的事业单位。
②  适用于所有的实用新型专利。
③  专利权人的竞争对手可以请求检索中心做《检索报告》,可以将该报告递交给复审委作为证据以宣告专利权无效。但不能请求审查结构中心做《检索报告》,因为竞争对手不属于02版专利法中的专利权人。
④  《检索报告》是不能复制和查阅的。
⑤  检索报告尾页标注“检索结果仅供参考,不作为任何法律依据”。

2.  专利权评价报告
①  由国知局专利审查结构中心负责。
②  适用于09年10月1日以后申请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③  专利权人的竞争对手不能请求做《专利权评价报告》,因为其不属于2010版审查指南第497页“利害关系人”的范畴。
④  细则57说明任何人可查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一旦专利权人做了《专利权评价报告》,任何人都可以申请查询中心给你邮寄复印本,暂时不收费。
⑤  《专利权评价报告》尾页是否会标注“检索结果仅供参考,不作为任何法律依据”这行字,暂时不得而知。
ohin  注册会员 | 2010-6-11 23:29:39

Re:关于“利害关系人”的理解,请高手赐教!

补充一点:09年10月1日之前申请的专利,如果专利权人想知道专利权的稳固程度,若出于打官司的目的,最好找专利审查结构中心做检索报告,而不是专利检索咨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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