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代理过一个客户的商标新申请业务,客户同时在同一个类别的完全相同的项目上申请了二个纯中文商标,两商标只是字体不一样,一个是普通字体,一个是书法字体(能够很清晰的辩认其文字内容,不存在误认的可能),两商标文字内容当然都是相同的。(就类似于,“同仁堂”的书法字体,和“同仁堂”的宋体标准印刷体)
其结果是,两商标都是因相对理由而被驳回,但驳回理由却大相径庭,有一个商标驳回是很合理的,做复审没有成功的可能性;而另一个商标的驳回理由却是存在非常不合理的审查,做复审的话,成功性基本上不存在悬念。
客户看到这两份驳回通知书后,又好气又好笑。
我另外代理过的一个复审案,“东晟”,被 “东成” 给引证驳回了。
这很明显的告诉我,审查员不认识“晟”字。
我举这个例子,想表达的意思是,商标审查,也就是那么一回事儿。。别太认真。同一个类别,近似的文字、相同的图形商标通过核准共存的事情多的很,如果你们在查询时留意的话就会发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