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专利法详解》里提到:《巴黎公约》规定了优先权,在国外第一次提出申请后,12个月内再在中国提出申请,可以享有优先权,我们知道这时是可以对申请文件做修改的,如果没有国内优先权的话,对只在中国申请的申请人是不利的。鉴于设立国内优先权的这个初衷,认为国内优先权和国外优先权在中国应该是平等的。
《专利法》第34条规定的是“自申请日起18个月”。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十八个月本身是顾及到了优先权的12个月,再加上6个月的准备时间,一般来说足矣。为了防止未满十八个月公开,不便于申请人对期限的把握,规定“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也就是一定会满十八个月,个人理解:并没有说不可以超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