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中第四节4.1
“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或者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了主动修改的,无论修改的内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均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经过该主动修改的申请文件作为审查文本。”
这句话是不是说在进入实审的三个月内,对发明专利的修改可以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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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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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ekertrue  注册会员 | 2010-4-18 21:31:01

Re:是不是说在进入实审的三个月内 主动修改可以超范围?

此句说的是实质审查应该以主动修改过的申请文件作为审查文本,至于是否修改超范围应该对审查文件判断后再作出的吧,我也是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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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ssica_jxk  注册会员 | 2010-4-19 20:55:26

Re:是不是说在进入实审的三个月内 主动修改可以超范围?

听着很有道理,那就是可以超范围了?
282262953  新手上路 | 2010-4-19 21:34:26

Re:是不是说在进入实审的三个月内 主动修改可以超范围?

修改是不能超范围的。超范围的判断标准是原始记载的申请文本。
  但是在提实审请求时和进入实审三个月内这两个时间段提交的文本,无论是否修改超范围,依据请求原则,都要作为审查文本。
  如果存在超范围问题,一通中要指出修改超范围。
qxg  注册会员 | 2010-4-30 20:58:08

Re:是不是说在进入实审的三个月内 主动修改可以超范围?

我认为此时的修改不能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范围,但是是否可以理解为可以依据说明书概括出一个比原权利要求书保护范围更大的申请呢
new_little  中级会员 | 2010-4-30 21:46:53

Re:是不是说在进入实审的三个月内 主动修改可以超范围?

显然不是

允许作为审查基础不等于允许超范围。
kofi  新手上路 | 2010-4-30 23:05:24

Re:是不是说在进入实审的三个月内 主动修改可以超范围?

该部分只是对提出修改的时机做出了规定。即主动提交修改可以在这个时候进行,而符合上述时机的修改文本是可以被接受的。审查员以上述文本作为审查对象,但是如果修改后出现了超范围的情况,这个修改的文本就不符合法三十三条的规定。所以超范围肯定是不允许的。
syongcheng  注册会员 | 2010-5-1 03:58:38

Re:是不是说在进入实审的三个月内 主动修改可以超范围?

33条还没被废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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