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优先权”这个名称在有的国家的工业产权法有不同含义。分为“国际优先权”和“内优先权”;“国际优先权”,是指《巴黎公约》第4条的内容。在我国《专利法》29条第一款。“内优先权”,也就是说如果一个申请人在国内提交了一份专利申请,然后在12月内又提交一份基于原来发明的改进专利申请而撤回原来的专利申请,那么后一份专利申请案的提交日期具有优先权。规定在《专利法》29条第二款。《专利法》第34条规定的是“自申请日起18个月”,这个“申请日”在28条已经规定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日”,也就是说它就是“提交申请案日”。 所以 笔者认为“自申请日起18个月”不包括“国际优先权”获得的时间在内。但是是否包括“内优先权”获得的优先日期在内,则值得探讨。《实施细则》11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