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帅与将军 wrote:
该问题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专利2和3是否可以成为抵触申请文件;
根据2001年的专利法(22条)构成抵触文件是指: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因此,专利2和3是否属于抵触申请文件还要是否为他人申请;如果是,则是抵触申请文件;如果是由本人申请,则不是抵触申请文件;
第二、如果构成抵触申请文件,是否会破坏专利1的新颖性;
新颖性遵循单独对比原则,因此,虽然专利2和3公开了专利1的部分技术特征,但专利2或3并没有公开专利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不影响专利1的新颖性。
第三、关于抵触申请文件是否可以评价创造性的问题;
抵触申请文件只可以评价新颖性,抵触申请文件本身或抵触申请文件与其他文件进行结合都不可以评价创造性问题。 不同意您的观点,需要明确的是“抵触申请”已经涵盖了同样的发明或者使用新型的意思,而并非构成抵触申请后再判断是否具有新颖性。简单说,如果不是同样的发明或者使用新型,即使时间上满足“在先申请,在后公开”的条件,也不是抵触申请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