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Z提及的这个问题确实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同样也是一个非常考验代理人智慧的问题。
这种情况的两种直接处理方式与结果:
1. 申请人简单删除“略”。如LS很多人都已经提及的,这种修改后的保护范围明显与修改前的不同,因此,必然导致超范围;
2. 不作任何修改。这样显然也无法克服权利要求不清楚的问题,对于“略大于”,“远大于”这类表述是在专利局内部操作规程中明令禁止出现在权利要求中的表述,因此没有审查员会冒质检风险随便放过的。
这里顺便解释一下我个人对于“略大于”,“远大于”为何不能被接受的理解:“略大于”在于没有给出大于的上限,即到底是大0.001可以算“略大于”还是大0.01可以算“略大于”;同理,“远大于”在于没有给出大于的下限,即到底大10倍才算“远大于”还是大100倍才算“远大于”;
因此,当权利要求中出现“略大于”或“远大于”这样的表述时,其修改变得非常麻烦。除非是说明书中记载了具体的数值范围,直接用其替换,否则,很难通过其他修改方式克服。
在此,也提供一种专利局规定的可接受的修改方式,即,如果在权利要求中增加进一步的限定,以使得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该进一步的限定能够确定出“略大于”或“远大于”表示的差别程度。例如“井电压远大于基底电压, 以防止PMOSFET的N井至P型硅基底间产生接面顺向偏压”,该权利要求中的效果限定使得“远大于”的程度变得可以确定,因此是可以接受的;但这种修改的前提是增加的限定内容在原说明书中有所记载,而实践中往往在撰写说明书时很少会考虑到对其效果加以说明。
此外,申请人可以尝试通过意见陈述方式来说服审查员接受“略大于”的表述,但这种做法通常情况下很难取得成功,因此说需要考验申请人的说理智慧。
总之,这种情况最好还是在撰写时主动克服,否则很难在审查过程中获得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