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gbright wrote: 另外,近来针对是否修改超范围的问题,审查员的尺度越来越严,有点向欧洲专利局的方向走,即除非有相同的文字记载,否则很有可能判定为超范围。 当然,这有很大部分原因是,审查员放过了,但是竞争对手很有可能在无效阶段以修改超范围为理由将该专利无效掉。这样的话,专利权人就对审查员不满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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