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XXXXXXXX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和本专利权人,受公司指派协助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结合今天的庭审,发表如下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上诉人在法庭上明确表示,自己请了一个正部级专利研究员无效本专利,正部级研究员有能力无效本专利的理由不成立,其根据如下:
1、本次开庭,上诉人提供给法官的答辩词技术部分,已完全区别于上诉书的内容,且采用了第三次无效请求书内的理由(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第22条第3款)。在本次开庭审理过程中已证明其理由不成立。
2、上诉人向本庭法官和被上诉人提供的第四次无效请求书(未出示相关证据部分),且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违反了专利无效的基本程序,其行为明显恶意。专利无效请求书应由专利复审委向本专利权人转交,在此前应处于保密状态,上诉人将它对社会广泛发布,是对本专利及被上诉人的明显伤害。
3、第四次无效请求书的产生过程,也说明了上诉人对第三次无效请求失去信心。
某人用“应对方案”名于2010年2月10日以跟贴的方式,在百度贴吧(http://tieba.baidu.com/f?kz=688024645:无刷自控电机软起动器构成及特点_软起动器吧_贴吧22、23楼内,具体内容见附件6)内发布了本次上诉及第三次无效请求信息及理由,从中可以看到,上诉人对请到一个正部级专利研究员后喜悦心情和必胜信心。
本专利权人用“zuh8061”名于2010年3月2日以发贴的方式回击“应对方案”的无效请求(http://tieba.baidu.com/f?kz=722328568:对河南全新侵权第三次无效本专利网上公开答复(详情口审后推出)_软起动吧_贴吧1楼,具体内容见附件7),并指出了无效请求的明显失误之处。
某人用“qxqrqd”名于2010年3月5日进行跟贴(上个贴子的8、9楼,具体内容见附件6),其内容与“应对方案”发贴内容基本相同,均未提及第四次无效内容。这从一个方面说明,上诉人的第四次无效请求是在此贴之后。
某人匿名于2010年3月10日进行跟贴(上个贴子的12、13、14楼,具体内容见附件8)首次发布了第四次无效请求。该次请求明显回避了本专利权人回击的内容,如引用对比文件时,不敢直接采用本专利语言,而是采用了“相当于”、“隐含公开”等字眼进行装饰,从中可以认为,上诉人的第四次无效请求是对本专利权人发贴的回应,也是对第三次无效请求逐步失去信心的表现。
上诉人的第三次无效请求是在第一次无效请求口审后作出的,且是请求人花大价钱请了一个正部级专利研究员后作出的,仅被专利权人一个跟贴就否定了,并急忙发布第四次无效请求,也是上诉人对第三次无效请求失去信心的表现。
正如上诉人的第三次无效请求是对第一次无效请求的否定一样,第四次无效请求也是对第三次无效请求的一种否定。但请求人轻易地作出了第四次无效请求,且第四次无效请求的理由(创造性不能满足要求)和证据(其中三个均是与证据1和本专利背景技术相同的由频敏变阻器、离心开关等构成的无刷起动器,一个是与证据2和本专利背景技术相同的水电阻有刷起动器,还有一个是无法提供合法来源的英文文摘)是对第三次无效请求简单的重复。这更加说明上诉人对第三次无效请求失去了信心。
4、上诉人第四次无效请求不会被复审委受理。上诉人第四次无效请求就是在本专利权人回击第三次无效请求后(2010年3月2日)作出的,而请求人第三次无效请求时间是2010年1月14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7条规定,对超过了一个月后补充的理由和证据复审委不予受理。
二、专利权人对代理人的选择过程就是对上诉人第三次无效请求的否定过程。
本专利权人收到由复审委转交的第三次无效请求后,很快就发现了本次无效代理人是正部级专利研究员。为此,本专利权人在北京及其它地区找到了十余家专利代理公司并取得联系,这些代理公司均声称有与该级别相当的大师级人物,但收费是普通代理人的数倍(最高达十余万元),并称再加多少钱,能保证本专利肯定维持有效;还有一些代理机构,在未看到本次无效代理人身份前,所需代理费仅1-2万元,但看到其身份后,代理的价格立即提高到5万元,且不能还价。同时,专利权人也从网上发现了许多关于专利无效过程中“潜规则”的报道,甚至有人说,专利无效过程就是对“前任复审委”的争夺战,这使专利权人对专利无效制度的公正性一时失去信心。
为此,专利权人在采用“金钱”答辩无效还是“技术”答辩无效请求间进行了艰难的选择。但在专利权人认真研读了本次无效请求书后,发现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在专利权人看来就不成立,且其错误是明显的。如专利权人将金钱花在找“大师级”代理人身上,是对专利无效过程中“潜规则”的默认和推进,同时也是对本专利的一种污辱(请求人还有能力花更大的价钱找更高级别的大师来无效本专利)。最终,专利权人对我国专利无效过程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的认识逐步加强,选择了“技术”答辩无效请求这一正确方式。
三、上诉人在一审失败后,不但不有所收敛,反而以侵权产品为参照物,对本专利产品进行恶意攻击(附件2),如不及时制止这种行为的发生,将会进一步加大被上诉人的损失,因此,请求XXXXX高级人民法院及时作出维持XXXXX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决定,避免被上诉的的损失无限地扩大。
我的发言完了,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XXXXXXXX
2010年3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