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河南全新侵权的“郑重申明”的回应)
尊敬的复审委:
本专利权人收到了贵委转送的,由请求人河南全新液态起动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针对发明名称为“无刷自控电机软启动器”、专利号为ZL 03112809.2的发明专利的第三次无效宣告请求相关文件,该案的案件编号为:W402926。
本专利权人在仔细地研读了请求人第三次所提供的证据及无效请求的理由后,认为:无效请求人使用的证据是无效的或与本专利无关的;无效请求人使用的手段是“忽悠”、 “借助”和“启示”;无效请求人使用的理由是不成立(装傻瓜)的;无效请求人的行为是恶意的。依据《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应当驳回其全部无效请求。
二请求人使用的手段是“忽悠”、“借助”和“启示”
(请求人无效理由三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是不成立的)
1、请求人将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全部抄给证据1(不含带“液”字部份),是“瞒天过海”。
2、请求人利用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解释证据1,是“偷梁换柱”,同时,它违背了专利无效过程中使用证据的最基本要求。
3、请求人使用的“借助”、“启示”、“容易想到”、“常用手段”、“公知常识”均没有相应的证据或实例支持,完全是受本专利“启示”的结果,因此,是异想天开。
4、请求人使用“借助、启示”将“有刷人控”启动器忽悠成“无刷自控”启动器,是小品演员在专利无效过程中《买拐》表演。
三、无效宣告请求人的行为是恶意的,其请求理由应驳回
1、请求人在这次无效请求之前,已连续两次以相同的理由和证据,针对本专利提出了两份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书。其中,在2009年5月25日提交的无效请求被专利复审委认可,该案的案件编号为W402581。该案于2010年元月7日进行了第一次口审,在复审委未对第一次无效请求作出决定(口审后的第七天)前,就以相同的理由和证据提出第三次无效请求,其行为是恶意的,它极大地浪费了社会资源。同时,它的行为已超出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二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之所规定,违背了最基本的社会公理和社会道德,理应不予受理。如允许这种行为的继续发生,将会鼓励“缺德的人”不断地重复提出无效请求,消耗社会资源(复审委和专利权人的精力),从而造就不良的社会风气。
2、无效请求人在其产品说明书上伪造国家发明专利证书(附件3),在互联网上将处于申请阶段的专利宣称为发明专利(附件4),欺骗用户并与本专利不正当竞争,是一种公然违犯专利法的恶意行为。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已依法查处。
3、无效请求人因侵犯本专利权诉讼失败(附件1)后,不但不有所收敛,反而在其公司网站上以非专利产品为参照物,捏造事实,恶意攻击本专利已获得发明专利权且通过浙江省新产品鉴定(附件5)、江西省电机产品鉴定中心的性能鉴定和国家火炬项目验收的产品,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对专利权人及其公司造成不应有损失。
鉴于以上陈述,本专利权人认为:无效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一、二是卖傻(详情更精彩,但需等口审后推出),无效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三是装疯的,无效请求人的无效请求过程就是一个“装疯卖傻”表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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