烦人啊 wrote:
良心代理也不必冷嘲热讽,需要考虑说明书、附图。。。
只说权利要求书意味着已经承认权利要求书已经包含了全部的技术方案,这样说更直观一点,当然前面说的不太恰当,重新说一遍好了。
在先申请公开了A+B+C以及一系列的附加技术特征但是不包含D,通常主权一般就是A+B+C(当然,其实根本就不用管主权是什么),如果在后申请的主权为A+B+C+D,那么在后申请能否享受在先申请的优先权(能享受和能要求是两回事,没有P类文件,审查员当然不会管你)? 1、良心代理是前辈,不过这里我要支持一下楼上。楼主的问题只有madsun给出了正面解答,我们几个在楼主的宝地发言,没有正面解答或者指出也就罢了,冷嘲热讽确实不可取。
2、优先权针对的是相同主题,是否是相同主题需要考虑技术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实际上也就是楼上烦人所说的新颖性标准。那么对于在先申请来说,这个相同主题既可以仅在说明书(包括附图)或者仅在权利要求书中记载,也可以两者中都有记载。而对于在后申请来说,说明书中是一定要有记载,权利要求书中却不一定,因为还可做分案。
3、楼上所说的A+B+C+D不能享有优先权,正如楼上所说,审查员未检索到PX、PY类文件,是不去核实优先权的,这并不表明你享有了优先权。这样即使授权后,如果无效请求人找到PX、PY文件就可以以无新颖性、创造性为理由以及优先权不成立将权利要求无效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