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注意到,总是有某个著名ID喜欢以法律和正义的代言人的身份,来规劝坛友的行为,引起了很多人的反感。他的这些行为的动机,可能涉及到心理学中的自我认知方面的问题。作为一个心理学爱好者而不是专业人士,我无法也没有兴趣去评估他的行为是否已经偏离了正常人的轨道。只是他的很多论点涉及到了对法律的理解,个人感觉他对法律的理解已经进入了一种误区。为此,我想和大家聊聊我在这方面的一点点心得和体会,与大家共同探讨。
首先我想强调的是,法律并不是一种天然存在的规律,而是人们制定的规则。苹果从树上掉下来,把牛顿童鞋头上砸一个大包,这是万有引力定律。就算牛顿童鞋没有发现这个规律,它还是会默默的一直存在。而法律就不一样,如果我们不制定法律,那它就不会存在。就算是习惯法,那也是无数的人用自己一贯的行为,通过默示的方法制定出来的。法律既然是人定的,那就意味着它不一定就是完美的。随着人们认识的深化或者是社会状况的变化,法律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因此,我们更需要研究法律背后的哲理,质疑现行法律规则的合理性,而不是一味的迷信法律条文。
如果仅仅是从字面上去理解法律,那难免会进入形而上学的误区,片面的,僵化的去理解法律。
法律在制定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对各种利益进行调整,也就会涉及到资源的分配,如何平衡各方面利益的问题。在经济学中,有一个重要的概念就是帕累托优化。这是指一种变化,在没有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前提下,使得至少一个人变得更好。如果规则的设计能够达到帕累托优化,那无疑可以促进社会整体的福利。
比如说,法律规则是这样设计的:一个手机我不要了,丢进了垃圾桶。你无意中发现,觉得不错,捡起来。这个手机现在就是你的了。规则设定你现在拥有手机的所有权,这对我来说没有什么损失。反正我也不需要了。但对你来说无疑是一种处境的改善。在这种情况下,整个社会福利提高了。
不过,在很多情况下并不能达到帕累托优化。如果要维护一方面的利益,那就需要损害另外一方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考虑损失和收益的比例。经济学中的另一个重要概念就是卡尔多-希克斯效率。这是指第三者的总成本不超过交易的总收益,或者说从结果中获得的收益完全可以对所受到的损失进行补偿,这种非自愿的财富转移的具体结果就是卡尔多-希克斯效率。如果政府设定的某项规则从长期来看能够提高全社会的生产效率,尽管在短时间内某些人会受损,但经过较长时间以后,所有的人的境况都会由于社会生产率的提高而“自然而然地”获得补偿。
在这个前提上,我们就以审查指南的打印为例,来进一步讨论法律规则的设计问题。这里涉及到著作权的问题。在著作权保护上,立法者一方面要保护作者的创作激情,激励作品的创作,另一方面,也必须要适当的限制著作权保护的内容,以免由于垄断而阻碍作品的利用。为此,立法者对著作权设立了三个主要的限制:(1)对表达的限制,思想和表达分开;(2)合理使用原则,避免过度保护;(3)有期限的保护制度,期限届满后进入公有领域。
审查指南是国知局的部门规章,本身并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政府部门依靠纳税人的税收运作,如果允许政府文件上存在著作权,那就是双重征税。这是不合理的。不过,在审查指南毕竟进行了一定的版式设计,这方面存在需要保护的相邻权。当然,我们应该同意,写一本学术著作或者小说花费的精力远大于设计一个版面,因此对版式设计的保护强度应该小于对著作权的保护。
现在的状况是,国知局本身就在网上提供了审查指南的电子版,共大家下载。如果电子版不存在,我们要获取这方面的信息只能购买纸质的指南,那么制作电子版的指南甚至是打印成册,会构成正式出版的指南的一个替代品,无疑会影响到出版的指南的销量。这会对国知局的利益造成损害。
不过,现在的情况是,国知局提供了电子版的指南。我将它打印出来产品未必就是正式出版的指南的替代物。很明显,自己打印花费的价格比较低。如果打印的花费和正式出版的一样高,也许我就不会去打印,也不会去购买,而是就看电子版的将就了。这就是说,打印指南的人和购买指南的人并不处于同一个市场。一个类似的例子是,从网上下载电影的人和去电影院看电影的人也不属于一个市场。即使完全屏蔽了网上免费电影的下载渠道,也不能把我赶进电影院,因为我看不起。从这方面分析,自己打印指南,对国知局的经济利益并不会造成太多的影响。顺便说一下,指南的定价也难免有些过高。06年版的是70万字,定价是100元,虽然是精装本,但还是有些过高了。
另外,国知局作为一个国家单位,更重要的利益时促进国家知识产权事业的进步。这是它更高的利益。这些打印指南的人,目的是在进行学习,提高自己这方面的水平。这无疑和国知局的利益是一致的。著作权法也规定,为自己学习而使用作品的,不构成侵权。
现在我们要评估打印指南的规则设计,到底哪方面的利益更值得保护,应该非常清楚了。
当然,如果有人与印刷厂联系,大规模印刷销售盗版的审查指南,那就是另外的一个问题了。首先,这损害了国家的出版制度。另外,如果盗版产品中错误太多,给大家在工作中带来损失,那无疑也损害了大家的利益。另外,我们也不应该允许有人从这种行为中获利,因此需要禁止。至于国知局的经济利益是否会受到大规模盗版的影响,那应该是排在最后考虑的问题了。
总的来说,我们需要尊重法律,尊重知识产权。但是,作为一名专业人士,我们似乎更应该要理解法律背后的公平、正义、效率等种种价值,从这个基础上去理解法律,而不是把法律放在案头上顶礼膜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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