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确实不是我的专业所在。说点个人意见,同大家交流一下。
我个人认为,不视为“组合发明“的,一般仅针对那种传统中药,也就是有十几味到几十味中药以原药形式按照中医理论经过传统加工手段来制备的中药,并且多数是在前些年中药研究水平比较原始时常用。现在的中药,往往是味数较少,而且越来越多地采用提取物来制备,由于中药材的提取物的研究越来越充分,按照现代科技手段分析组成和活性的报道也越来越详细而深入,此时,如果不把这种多种提取物组成的新中药视为“组合发明“,似乎与科技的发展不符。
”预料不到“是标准的说法,平时说惯了”意料不到“,基本功不扎实啊!
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和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二者还是有联系的。
说明书中缺少证明技术效果的数据,属于老版审查指南规定的五种缺乏技术手段而被认为无法实现的情况之一,即说明书中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提供实验证据,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审查指南2.1.3 (5))。对于医药生物领域的发明,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4.1(3)有进一步的规定:新的药物化合物或药物组合物,应当公开其具体医药用途、药理功效、有效量及使用方法;应当提供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足以证明发明的技术方案可以达到预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或效果的实验室试验(包括动物试验)或者临床试验的定性或定量数据。有效量和使用方法或制剂方法等应当公开至该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实施的程度。显然,对于发明效果的公开要求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文件时,不仅要求技术方案清楚完整,而且要求其所预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得到解决。在医药生物领域中衡量和检验发明是否充分公开往往需要申请人提供发明效果的实验数据。此时,由于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导致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的技术方案无法成立,此时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由于无法以说明书为依据,因而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这种情况下,”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是因,”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是果。部分审查员也就直接发出”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的审查意见。可以参考 http://bbs.konjia.net/simple/index.php?t1478.html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b3e46b0100cotj.html
申请文件没有数据而实审补充数据,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提实审时主动修改,另一种是接到审查意见后提供。前者涉嫌修改超范围,审查员一般不予接受。后者,前些年的审查员在某些情况下还能接受,可以作为判断创造性的参考,但是不能补入说明书,现在由于质检日趋严格,审查员一般也不予接受了。
以上个人意见,仅供参考,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