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杨同志 wrote:
各个原料本身都是具有提高人体免疫力的功效,组合后配伍,必须有数据证明产生了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如果没有数据,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有数据,未产生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没有创造性;申请文件没有数据而实审补充数据,本案的情况审查员可以不予接受和考虑,因此还是和审查员电话沟通一下吧,看看还有什么希望。
看帖子实在忍不住了,到我的领域了,来踢场子了^_^
下面的发言对事不对人,仅仅是业务讨论,没有针对个人的意思,希望不要见怪~~~^_^~~~~
您给了3个回答,没一个答案是准确的:)
1、“各个原料本身都是具有提高人体免疫力的功效,组合后配伍,必须有数据证明产生了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此处仅需要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即可,并不必然需要“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为这种中药组合物发明,并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特殊发明类型:“组合发明”,仅需按照一般创造性三步法的要求,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即可。“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发明具有创造性的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另:标准用语是“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不是“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法律领域工作,差之毫厘,谬以千里,用词要用法言法语;典型例子,民法中的“定金罚则”,您把“定金”写成“订金”试试^_^,当然了,如果是打字错误,另当别论^_^)
2、“如果没有数据,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典型的法律适用错误。此处应当是“如果没有数据,是说明书公开不充分,而不是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适用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而不是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3、“申请文件没有数据而实审补充数据,本案的情况审查员可以不予接受和考虑”。应当是“申请文件没有数据而实审补充数据,本案的情况审查员应当不予接受和考虑”而不是“可以”。只有在申请文件中有明确的引用关系,并且引用的数据是唯一的,这种情况下才有可能把实验数据补入说明书中。
应该说,LZ这种情况99.9%都是死案,只有少数两三种情况能救活^_^,但属于很特例的情况,我相信楼主的案子不属于这几种特例。
其实走歪门邪道也能起到一定作用(不是贿赂审查员,而是合理的利用法律、法规、规章文字表述和操作程序的漏洞,嘿嘿),某些时候也能救活案子。不过俺是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就不给您出这坏主意了^_^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