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运嘉文 wrote:
很多考生不明白,为什么专利代理人考试,要先公布分数,再由大家查分,查分完后,再举行考核委员会确定分数线。
以前,我从程序的严密性、科学性、可监督性方面阐述了这种做法是很好的做法,能保障考试公平公正。
现在,我想从行政许可法角度出发,简单说下这样做的程序合法性。
我想从反面来论证这样做的程序合法性。
如果先召开考核委员会会议,然后同时公布分数和分数线线,再进行查分。这样做,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么?
答案是否定的。
专利代理条例将授予专利代理人资格这一行政许可事项的主体设定为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考核合格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给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见专利代理条例第十六条)。也就是说,只有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按法定程序可以录取专利代理人,授予专利代理人资格,其余机构都无权这样做。
如果先召开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同时公布分数和分数线,再进行查分。如果有人通过查分纠正了自己的分数,并且分数合格。那怎么办呢?能不能录取他为专利代理人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此时考核委员会已经散会,已经不可能执行相关职能。
如果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其考核合格再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证书,因为授予行政许可的主体不适,属于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这种违法的行政许可应予以撤销(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如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直接给他颁发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则行政许可的程序不合法,是属于可以撤销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唯一的办法是再召开一次专利代理考核委员会或者叫这些查分通过者等待来年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召开,但为了少数查分通过者再召开一次考核委员会,是不大可能的。要这些查分通过者等到来年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开会,再录取他们,也不合适。
从上面的论证可以看出,目前的程序,是合法的程序,是最节约的程序。 首先 录取的行政许可行为是果汁局做出的 而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是提供一个考核合格的标准也就是分数线
其次 专利代理合格证是果汁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我想如果你认为考试有问题 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对象是果汁局 而不是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
第三 既然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只是提供一个考核合格的标准也就是分数线 那果汁局根据该标准 认定考核合格人员 做出行政许可行为那就是正当 合法的
第四 请看 考核委员会依法负责下列工作:(考核委章程第三条)
(1)对申请登记为专利代理人的人员进行考核;
(2)取消专利代理人资格;
(3)在业务上监督和指导专利代理工作
由此可见 考核委并没有做出行政许可行为的权利 所以果汁局自己做出行政许可行为是正当 合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