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运嘉文  版主 | 2010-1-19 21:04:47

Re:从行政许可法看查分结束后召开考核委员会的程序合法性

星际猛男 wrote:
考核?什么是考核?对应试者来说考试就是考核呀,,难道划分数线的过程也是考核,也可能是,也可能不是,,哈哈,,但该解释权只有国知局有,,,
考核合格,要有个标准,所以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要划个分数线。考核委员会要确定考核合格者,再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证书。
如果是先召开会议,同时公布分数和分数线,再查分。
那么,查分通过者,实际上考核委员会根本就不知道。这就是绕过了考核委员会,直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了证书。
从行政许可法讲,这是程序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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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师  注册会员 | 2010-1-19 21:12:45

Re:从行政许可法看查分结束后召开考核委员会的程序合法性

景运嘉文 wrote:
考核合格,要有个标准,所以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要划个分数线。考核委员会要确定考核合格者,再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证书。
如果是先召开会议,同时公布分数和分数线,再查分。
那么,查分通过者,实际上考核委员会根本就不知道。这就是绕过了考核委员会,直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了证书。
从行政许可法讲,这是程序不合法。

有这种水平,法律学到了位!~

少用的法律要多学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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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gshanxiaozi  注册会员 | 2010-1-19 21:14:59

Re:从行政许可法看查分结束后召开考核委员会的程序合法性

挺高深,挺长见识的!谢谢各位高手!

在任何心态下都能听取对方意见,做到换位思考,可真是不容易!

希望博派论坛能一如既往地保持一个和谐的气氛!
妙行无住  中级会员 | 2010-1-19 21:45:42

Re:从行政许可法看查分结束后召开考核委员会的程序合法性

景运嘉文 wrote:
我打了。
但得到的消息,不应该由我来发布。
我不是条法司。
呵呵。
反正,只要是查分结束前,包括今天下午,公布分数线。我就会提公开录取情况。只要有人通过查分通过的,那我就提撤销他的专利代理人资格。
大家可千万不要得罪他啊。。。

你一定要站在人民的对立面吗
景运嘉文  版主 | 2010-1-19 21:54:44

Re:从行政许可法看查分结束后召开考核委员会的程序合法性

妙行无住 wrote:
大家可千万不要得罪他啊。。。

你一定要站在人民的对立面吗
哇,抬举我了。
我可不敢站在人民的对立面。
就几个反对我的,也代表不了人民。
但法律,是人民的代表立的,专利代理条例,是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在专利法中的授权立的,维护专利代理条例,就是维护人民利益。
呵呵。
tangshanxiaozi  注册会员 | 2010-1-19 21:58:56

Re:从行政许可法看查分结束后召开考核委员会的程序合法性

妙行无住
首先祝贺你高空飞过!!

(专代高空飞过,这也是我们大多人的愿望。看来只好等今年了!)

在下孤陋寡闻,头一次听说行政许可法。
(居然2003/8/27才通过,2004/7/1才开始施行)
上网查了一下LZ主张的内容,觉得还是有道理的。

我觉得既然有法可循,那当然应当依法办理。
要不然怎样走上法治国家的道路呢?
不喜欢“大话”的人,千万别拍砖呀。
本来就没考好,难受ing着呢!!
kid2003  注册会员 | 2010-1-19 22:17:09

Re:从行政许可法看查分结束后召开考核委员会的程序合法性

景运嘉文 wrote:
很多考生不明白,为什么专利代理人考试,要先公布分数,再由大家查分,查分完后,再举行考核委员会确定分数线。
以前,我从程序的严密性、科学性、可监督性方面阐述了这种做法是很好的做法,能保障考试公平公正。
现在,我想从行政许可法角度出发,简单说下这样做的程序合法性。
我想从反面来论证这样做的程序合法性。
如果先召开考核委员会会议,然后同时公布分数和分数线线,再进行查分。这样做,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么?
答案是否定的。
专利代理条例将授予专利代理人资格这一行政许可事项的主体设定为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考核合格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给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见专利代理条例第十六条)。也就是说,只有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按法定程序可以录取专利代理人,授予专利代理人资格,其余机构都无权这样做。
如果先召开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同时公布分数和分数线,再进行查分。如果有人通过查分纠正了自己的分数,并且分数合格。那怎么办呢?能不能录取他为专利代理人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此时考核委员会已经散会,已经不可能执行相关职能。
如果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其考核合格再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证书,因为授予行政许可的主体不适,属于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这种违法的行政许可应予以撤销(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如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直接给他颁发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则行政许可的程序不合法,是属于可以撤销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唯一的办法是再召开一次专利代理考核委员会或者叫这些查分通过者等待来年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召开,但为了少数查分通过者再召开一次考核委员会,是不大可能的。要这些查分通过者等到来年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开会,再录取他们,也不合适。
从上面的论证可以看出,目前的程序,是合法的程序,是最节约的程序。
       首先 录取的行政许可行为是果汁局做出的 而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是提供一个考核合格的标准也就是分数线
    其次 专利代理合格证是果汁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我想如果你认为考试有问题 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对象是果汁局 而不是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
    第三 既然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只是提供一个考核合格的标准也就是分数线 那果汁局根据该标准 认定考核合格人员 做出行政许可行为那就是正当 合法的
    第四 请看 考核委员会依法负责下列工作:(考核委章程第三条)
  (1)对申请登记为专利代理人的人员进行考核;
  (2)取消专利代理人资格;
  (3)在业务上监督和指导专利代理工作
    由此可见 考核委并没有做出行政许可行为的权利 所以果汁局自己做出行政许可行为是正当 合法的
景运嘉文  版主 | 2010-1-19 23:13:57

Re:从行政许可法看查分结束后召开考核委员会的程序合法性

kid2003 wrote:
       首先 录取的行政许可行为是果汁局做出的 而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是提供一个考核合格的标准也就是分数线
    其次 专利代理合格证是果汁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我想如果你认为考试有问题 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对象是果汁局 而不是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
    第三 既然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只是提供一个考核合格的标准也就是分数线 那果汁局根据该标准 认定考核合格人员 做出行政许可行为那就是正当 合法的
    第四 请看 考核委员会依法负责下列工作:(考核委章程第三条)
  (1)对申请登记为专利代理人的人员进行考核;
  (2)取消专利代理人资格;
  (3)在业务上监督和指导专利代理工作
    由此可见 考核委并没有做出行政许可行为的权利 所以果汁局自己做出行政许可行为是正当 合法的
这个章程已经失效了。这个是专利代理条例颁布以前,第一届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的章程。
应当以现行专利代理条例为准。
你拿个失效的章程来说事,是不对的。
tangshanxiaozi  注册会员 | 2010-1-19 23:20:34

Re:从行政许可法看查分结束后召开考核委员会的程序合法性

我怎么觉得kid2003 大侠的意见也是有道理的呢?

《专利代理条例》第16条第1款写明:···经本人申请,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考核合格的,由中国专利局发给《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所谓“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考核合格的”,
是指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只提供一个考核合格的标准也就是分数线就可以呢,
还是必须掌握包括多少任何人合格的所有的信息才算真正的“考核”呢?

晕了!要不然我相关法没及格过呢!
献丑了!
景运嘉文  版主 | 2010-1-19 23:40:50

Re:从行政许可法看查分结束后召开考核委员会的程序合法性

tangshanxiaozi wrote:
我怎么觉得kid2003 大侠的意见也是有道理的呢?

《专利代理条例》第16条第1款写明:···经本人申请,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考核合格的,由中国专利局发给《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所谓“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考核合格的”,
是指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只提供一个考核合格的标准也就是分数线就可以呢,
还是必须掌握包括多少任何人合格的所有的信息才算真正的“考核”呢?

晕了!要不然我相关法没及格过呢!
献丑了!
呵呵,分数线划定后,要确定录取人数,要形成录取花名册。否则,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怎么知道谁考核合格呢?
从程序上将,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确定分数线,形成录取花名册后,再将花名册移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发证。国家知识产权局只管发证。
但是,说起来好像很复杂,但实际并不复杂。
因为考核委员会主任就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就是条法司。
所以,就是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条法司司长)向考核委员会报告考试情况,考核委员会划定分数线,确定录取人数,然后考核委员会主任(就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及其他委员在花名册等其他文件上签字,再交给条法司司长(就是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条法司(就是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就是考核委员会主任)的批准发证书。
上面的流程,从历年考核委员会举行会议后发出的新闻稿可以推断出来。
呵呵。

严格上讲,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不应当是条法司。我觉得是编制问题,导致没有独立的考核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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