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利 wrote:
这个考试千万不能成为赌博!我不赞同这位的观点。
我可能要解释一下主贴里那个“复配饮品”的情况。08的那个标准我不想公开流出(实在需要的话,可以留言给我)。总体印象是:判卷者对照该标准,可能会“按照法33条的规定”进行判分。而那个标准里的许多采分点就是一些人所说的“套话”、“格式”。比如,判分标准是“1+1=2”,如果作答者写成“1加1等于2”很可能就不得分,或者只拿“1、1、2”这三个点的分;而写成“1+1=3”,则能得到除“2”这个点以外的四分。
这样是不合理的,这就是我真正担心的问题。 您担心的问题是完全可能存在的,而且恐怕冤假错案也是有的。但我认为要改进不是要批“套话”甚至否定“套话”,而是要改变评分标准标示的方式,将得分点改为按考查的知识点给分。比如评新颖性,标成“单独对比原则*分、技术方案的比较*分、技术领域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比较*分、论述的逻辑过程*分”。这样基本能解决答成“1+1=2”与“1加1等于2”可能得分不同的问题。至于“1+1=3”,我认为按步骤给分是无可厚非的,这里面不只是结果“2”,还有“+”和“=”的得分点是要失分的。当然,这样的话,评卷的工作量会增加很多,主观性也增加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