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c9988 wrote:
我也是考了61分,自己估计90分上下,不知问题在哪里?
无效部分
删1,合2、3、4;没删5,修改了5、6作为合并2、3、4之后的从权;区别特征是隔板和振动器;
单一性不是无效理由没说。说了外观设计不能作为用来无效实用新型的理由。
套话说了3000字?不是针对修改后的补充错误?
撰写部分
声音采集器和比较器作为特定区别特征,作为合案的理由;
为什么只有61分呢?要不要申请复查呢? 郁闷啊....... 估计是评价创造性的细节写的有问题,答复审查意见细节上也有不少采分点,光修改权利要求是不够的。好好看看审查指南评价创造性那部分吧,看网上流传的那些答复审查意见的格式完全没必要,深入研究理清一套自己答复意见的思路,明年再来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