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1、删除权1,合并权2、3、4;
2、删除权5中的一个技术方案,就是没有新颖性的那个;
理由,权5没有指出创造性问题。
单一性不是无效理由
无效意见中有几个创造性的问题和说明书不支持的问题,因为没有具体陈述理由所以不予考虑。
3、第一个补充的无效意见,因为以合并方式修改了权利要求,所以应该考虑。
4、第二个补充的无效意见,因为不是针对合并的权利要求,又超过一个月了所以不予考虑。
5、权利要求:音频检测、止鼾装置,其特征在于,比较器。从权就是止鼾装置是摇动的、气囊的。写了方法和装置。
6、分案一、音频检测,止鼾装置,其特征在于,止鼾装置为摇动的那种。写了方法和装置。
7、分案二、音频检测、止鼾装置,其特征在于,止鼾装置为气囊的那种。写了方法和装置。
8、陈述分案理由,分案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可以分案。没有单一性,所以应该分案。
9、代理人和公民代理,写了一下基本的权利,委托书之类的。没有看出来双方代理,这条也不知道想让答什么。
时间有些长了,有些可能记得不是太准确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