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关于修改后独权的单一性问题

2007-5-10 21:24
546010
审查指南上说如果修改后的独权与原独权不具有单一性,则不能这样修改,我不是很理解这个概念。我理解的情况通常是,原独权没有创造性了,特征都是现有技术,那从说明书中又找到一个有创造性的特征补进去,形成新的独权,那这个新的特征肯定是原独权中没有的,而原独权与新独权共有的特征又都是现有技术,就是不具有单一性了,那岂不是这样的修改就都不允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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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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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un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5-10 21:33:17

Re:关于修改后独权的单一性问题

没有太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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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erne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5-10 22:10:32

Re:关于修改后独权的单一性问题

和检索有关,

原独权和新独权不具有单一性,审查员就必须重新检索,甚至分类,而这是不允许的。
laoqu  中级会员 | 2007-5-11 03:26:42

Re:关于修改后独权的单一性问题

knopp wrote:
审查指南上说如果修改后的独权与原独权不具有单一性,则不能这样修改,我不是很理解这个概念。我理解的情况通常是,原独权没有创造性了,特征都是现有技术,那从说明书中又找到一个有创造性的特征补进去,形成新的独权,那这个新的特征肯定是原独权中没有的,而原独权与新独权共有的特征又都是现有技术,就是不具有单一性了,那岂不是这样的修改就都不允许了?
审查指南的原话是:
但是,当出现下列情况时,由于不利于节约审查程序,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不能被视为是经审查员同意的修改,因而不能被接受。
(3) 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题。

这段的意思是指将“所保护的主题”改变,且改变后发明的主题与原权利要求缺乏单一性。
如果在原权利要求基础上增加技术特征,发明主题一般不会改变,所以是允许的。
knopp  注册会员 | 2007-5-11 16:22:41

Re:关于修改后独权的单一性问题

谢谢各位的解释,我还有一个具体的问题,请大家帮我看看
原权利要求保护一装置A,说明书记载了该装置A是设备B的一个部件
审查意见指出该装置A无创造性,我准备把装置A与设备B的连接关系补充到权利要求中,则新权利要求修改为保护具有该装置A的设备B。有创造性的技术特征是连接关系,那这样修改算有单一性吗?
resun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5-11 22:43:33

Re:关于修改后独权的单一性问题

knopp wrote:
我准备把装置A与设备B的连接关系补充到权利要求中,则新权利要求修改为保护具有该装置A的设备B。有创造性的技术特征是连接关系,那这样修改算有单一性吗?
帮助顶一下。
直观一些:
原权利要求保护一玻璃片,说明书记载了该玻璃片是眼镜的一个部件,
审查意见指出该玻璃片无创造性,我准备把玻璃片与眼镜的连接关系补充到权利要求中,则新权利要求修改为保护具有该玻璃片的眼镜。有创造性的技术特征是连接关系,那这样修改算有单一性吗?
我认为不具有单一性(单纯看玻璃片和眼镜,明显不具有单一性了)。但我不知道“说明书记载了该玻璃片是眼镜的一个部件”(只凭这一句话不代表该玻璃片是专门为眼镜设计的。?)到底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不同是具体情况是不是有不一样的结论,请教大虾。
knopp  注册会员 | 2007-5-12 01:41:05

Re:关于修改后独权的单一性问题

我为你的补充一点
说明书记载了:该玻璃片的防辐射特征是针对眼镜而设计的,并且该玻璃片是粘贴在眼镜框内的(假设“粘贴”这个特征可实现,并且相对于现有技术的“镶嵌”是有创造性的)。
那这样的情况,有没有单一性?
resun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5-12 02:56:39

Re:关于修改后独权的单一性问题

knopp wrote:
我为你的补充一点
说明书记载了:该玻璃片的防辐射特征是针对眼镜而设计的,并且该玻璃片是粘贴在眼镜框内的(假设“粘贴”这个特征可实现,并且相对于现有技术的“镶嵌”是有创造性的)。
那这样的情况,有没有单一性?
这样的话我感觉具有单一性,仅仅是感觉而已,没有什么依据。
盼高手指正。
luckpday  专利审查员 | 2007-5-12 23:48:08

Re:关于修改后独权的单一性问题

大概看了一下,楼主所说的问题应当是在涉及“主动修改”的时候才会遇到的。
而如果在所有原权利要求都不具备可专利性的情况下,再从说明书中提取内容作出修改,也就是按照审查意见修改,这样的修改审查员一般不会拒绝,即便修改的权利要求与原权利要求相比缺少单一性也会允许。但是,在具有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存在的情况下,主动添加楼主所述的权利要求那么审查员一般会拒绝,原因有二:增加了审查负担,这个是主要原因;申请人有逃避缴纳相关费用之嫌,举个例子比如主动增加了20个权利要求,显然少缴了附加费。
为了尽量避免楼主所述的问题,应当在原始申请文本的撰写中尽可能发掘技术方案形成权利要求。
chbf  新手上路 | 2007-5-13 04:32:56

Re:关于修改后独权的单一性问题

1.关于规定
规定中,有些是为了规范作法,而另一些是防止出现极端。
你说的关于单一性的规定属于后者,它的目的是防止有些人例如当第一套权利要求被否时,根据说明书内容提出另一套不太相干的权利要求,如果再被否,再出新的一套,这样似乎就没个完了。所以这个规定要求申请人修改时新权利要求应当和删除的原权利要求有足够的相关性。像你说的从权利要求中加入特征至独权当然是善意的且可以被允许的。

2.那么增加一个不太相干独权就肯定不被允许么
根据上面所述的该规定的本意可知,其实即使你增加了一个新主题的独权,有的时候审查员也会同意的(虽然根据审查意见这是不可以的)。其合理性在于,如果你不同意我善意的增加新主题的独立权利要求,我只能通过分案再提出一个新申请,这样一来申请人和审查员都要额外的付出,考虑倒节约社会资源和时间,这种善意的行为在实践中很多还是被许可的。

3.关于“玻璃片”申请的修改
你最好把玻璃片的独权和你想要修改成的眼睛的独权写出来,这样才能判断。另外,根据你给出的信息,我初步判断两者应该没有单一性。反正写出来,让我看看有没有仅争辩就能授权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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