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D wrote: 1.第一点,单一性不是无效理由,这是个得分点,不用内部消息也可以毫无疑义的确定. 2.第二点有些震撼,可能是正确答案,唯一感觉到不解的是,标准答案对于权利要求5和6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是怎么论述的。难道果汁局认为权5的那点区别能满足创造性的要求? 什么道理啊?我经常做案子,审查员都是把检索到的特征列出来,没检索到的特征就说是公知常识了.怎么现在要求这么低了?不说是公知常识了? 3.关于第三点,也是不用内部消息,就可以毫无疑义的确定.
zuojiuer wrote: 权5权6都删是正确答案 不要道听途说那些“不肯定是否完完全全的靠谱,但比较可靠”的不知所云的消息
少用的 wrote: 我们单位的资深人士也说权5应该删除技术方案而非全部删除 可惜我把权5整个删掉了 辜负了老人家的教导 该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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