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降分 wrote: 不知道在论述完对权6的补充意见由于不是针对合并式修改提出而不予接受以后,还需不需要论述权6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 也不知道重新撰写的权利要求中,是否需要跟07年那样的功能性概括。 纠结啊,7号也仅仅是查成绩,距离看见卷3答案的日子还遥遥无期。
实务降分 wrote: 我现在所纠结的是,对于无效宣告请求,若请求人只请求无新颖性,那么是否克服新颖性的缺陷,或者有理有据陈述有新颖性就够了,而不用去考虑是否有创造性? 此贴仅供真正的讨论,不搞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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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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