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引用关系补正,请教!

2009-12-23 01:23
355010
binglou  中级会员 | 2009-12-25 03:52:55

Re:关于引用关系补正,请教!

fevernova wrote:
我认为,稳妥起见,还是选择前两种改法。
后两种改法,先不说是否超说明书记载范围,其存在的缺陷是可能被认为不符合细则51.3而不被接受。单从后一点缺陷而言,我也认为接受的概率大于不接受的概率。
答oa的时候可以不考虑51.3,除非那四种增加了“独权”的情况。
换句话说,修改自由度跟主动修改差不多的。
--当然这个结论是从审查指南上来的,不是从法律和细则上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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