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vernova wrote: 我认为,稳妥起见,还是选择前两种改法。 后两种改法,先不说是否超说明书记载范围,其存在的缺陷是可能被认为不符合细则51.3而不被接受。单从后一点缺陷而言,我也认为接受的概率大于不接受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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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be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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