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1.一种装置A,其特征在于设有装置B;
                  2.如权1所述的A,其特征在于B的具体结构;
                  3.如权1所述的A,其特征在于还设有装置C;
                  4.如权3所述的A,其特征在于C的具体结构。
说明书:背景技术记载原有的A存在效率低且成本高、不能自动化生产两个缺陷。
               发明内容记载:提供一种制作Z产品的A。利用了设有B装置的A制作产品Z,效率高且成本低。作为改进,装置C的设置进一步实现了自动化生产。
审查员意见:解决两技术问题,装置B的具体结构和装置C都是必要技术特征,需要增至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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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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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be4210  注册会员 | 2010-1-19 22:21:28

Re:请教:关于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审查意见的答复

本人写的意见陈述:
       删除权1,将权2作为新的独权。
      修改了发明目的:提供一种效率高且成本低的装置A。
      陈述理由:1.背景技术中提出两技术问题,本发明是解决第一个技术问题。存在解决技术问题和技术方案不对应问题,因而修改发明目的;
                         2.通过原说明书中描述,装置C为作为本发明的进一步改进和优化结构,解决了第二个技术问题。

以上答复审查意见,请问各位大侠,可否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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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nyongming  注册会员 | 2010-1-23 00:22:45

Re:请教:关于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审查意见的答复

我认为你的答复意见不是很妥当。

首先,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一般不是根据说明书记载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确定,而是要根据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确定。如果没有对比文件,我认为,只要解决了说明书中记载的一个技术问题即可,前提是解决该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方案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关于这个问题,我认为你可以这样论述:说明书中记载的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所有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所共同解决的问题,而不是指权1所要解决说明书中记载的所有问题。建议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在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中只记载权1所要解决的问题,从权所解决的问题可以与从权技术方案一起论述,这样可以避免审查员误认。

其次,是否将B的具体结构补入权1,要看权1是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即说明书中是否记载了多个B的实施例,如果记载两个或两个以上,则可采用功能性限定。补与不补不是由技术问题决定的,而是是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看样子,该审查意见应该是一通,一通可以适当争辩一下,如果审查员不同意,二通中修改也不迟。只要你说的有道理,审查员一般不会一通后就驳回。提醒你做好和审查员的沟通工作,防止一通不修改文件被驳回,一般审查员都是很好说话的。

以上是我的个人意见,希望对你有用。如有不同意见,可以讨论一下。
kobe4210  注册会员 | 2010-1-23 17:00:09

Re:请教:关于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审查意见的答复

感谢楼上的答复!
这个案子在撰写时存在较大的缺陷,由于在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没有就发明目的做确切的说明,背景技术写了现有技术中的两个缺陷,而发明内容部分的发明目的没有针对性的指出,造成现在这个情况。
只能一通答复中争取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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