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你的答复意见不是很妥当。
首先,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一般不是根据说明书记载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确定,而是要根据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确定。如果没有对比文件,我认为,只要解决了说明书中记载的一个技术问题即可,前提是解决该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方案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关于这个问题,我认为你可以这样论述:说明书中记载的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所有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所共同解决的问题,而不是指权1所要解决说明书中记载的所有问题。建议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在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中只记载权1所要解决的问题,从权所解决的问题可以与从权技术方案一起论述,这样可以避免审查员误认。
其次,是否将B的具体结构补入权1,要看权1是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即说明书中是否记载了多个B的实施例,如果记载两个或两个以上,则可采用功能性限定。补与不补不是由技术问题决定的,而是是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看样子,该审查意见应该是一通,一通可以适当争辩一下,如果审查员不同意,二通中修改也不迟。只要你说的有道理,审查员一般不会一通后就驳回。提醒你做好和审查员的沟通工作,防止一通不修改文件被驳回,一般审查员都是很好说话的。
以上是我的个人意见,希望对你有用。如有不同意见,可以讨论一下。 |